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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采购人采购在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内的,及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追加的办公自动化设备时,可自行在经过招标选定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品牌、型号、配置、价格)及协议供货经销商中选择协议供货经销商进行协议供货采购。具体的协议供货方式、标准和要求在相关文件上另行规定。 (四)采购人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原则上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采购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政府采购办的批准。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各类采购项目由市政府采购办根据法律规定确定采购方式。 (五)所有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原则上应按《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本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因情况特殊确需采购国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等规定,获得市政府采购办的批准。 (六)按照《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办发〔2006〕22号)中关于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的有关规定,将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使用财政性负债资金所进行的工程类项目采购,都要纳入到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范围内,具体的职责和程序按照该通知要求办理。 (七)各级采购人要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九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财库〔2007〕29号)、《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财库〔2007〕30号)、《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财库〔2007〕31号)以及吉林省财政厅制定的年度采购目录和有关文件要求,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节能产品、绿色环保产品,做到政府采购政策与其他政策的协调一致。 (八)门槛价是指同一类采购项目一个季度内的采购额度。采购人不得为规避政府采购管理而将同一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进行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没有门槛价的项目一律实行政府采购。 (九)2009年政府采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发布后,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政府另行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