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鲁地税发[2008]74号
【颁布时间】 2008-11-25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42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司法局:
  
  新律师法实施后,我省律师事务所改制工作进展顺利,原来占很大比重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已改制为合伙或个人律师事务所,从而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改征个人所得税。为适应我省律师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规范征缴行为,扶持法律服务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律师行业发展的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税法宣传和培训力度
  
  各级地税、司法行政部门应结合各自实际,采取有效方式,认真搞好律师事务所改制后的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使他们充分认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意义。同时,要搞好对律师事务所办税人员的税法指导和培训,使他们及时了解个人所得税政策和法规,了解办税工作规程,提高办税能力,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依法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无法实行查帐征收的,由纳税人申请并填写《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申请、鉴定表》,逐级报市级地税机关批准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一)凡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根据律师事务所全年经营收入,确定三档超额累进征收率,计算应纳税款后,再按各投资者约定分配比例分摊税款,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摊税款,分别申报纳税。
  
  为简便征管,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可从每年1月份开始,按月或按季累计计算预缴税款。年经营收入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部分按照4%的征收率预缴税款;年经营收入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征收率预缴税款;年经营收入超过500万元的部分,按照6%的征收率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30日内依据本年度实际业务收入确定征收率,汇算清缴全年应纳税款。
  
  年经营收入额
  
  征收率(%)
  
  速算扣除数
  
  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
  
  4
  
  0
  
  超过100万元到500万元的部分(含500万元)
  
  5
  
  10000
  
  超过500万元的部分
  
  6
  
  60000
  
  (二)对于律师事务所雇员从律师事务所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律师事务所代扣代缴。三、加强部门配合,规范律师行业管理
  
  各级地税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密切配合,建立日常工作联系制度,及时交换信息,定期核对有关纳税资料,加强监督和检查力度,共同督促律师事务所认真履行代扣代缴、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义务。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专用发票管理,对律师事务所服务费收入不使用税务专用发票、收入不入账、核算不实造成偷漏税款的,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按照律师法及有关规定,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监管,对违法操作隐瞒收入、故意偷逃税款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申请、鉴定表
  
  2、核定征收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季度(月度)申报表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申请、鉴定表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
  
  独资()合伙()
  
  计算机代码
  
  所属行业
  
  开业时间
  
  电话
  
  企业地址
  
  企业上年销售(营业)收入额:(单位:万元)
  
  投资者姓名
  
  身份证号码
  
  分配比例
  
  行次
  
  审核项目
  
  审核结果
  
  1
  
  应设置但未设置账薄
  
  2
  
  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会计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
  
  3
  
  纳税人未按期申报纳税,经税务机关责令申报,逾期仍不申报
  
  4
  
  5
  
  纳税人申请:
  
  
  
  (签章)
  
  年月日
  
  管理科(处)意见:
  
  年月日
  
  综合科(处)意见:
  
  年月日
  
  经审核,核定你单位 年度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为:
  
  主管地税机关签章(章)
  
  年月日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申请、鉴定表》填表说明
  
  1.此表仅适用于律师行业;
  
  2.表中“企业名称”指企业公章的全称;
  
  3.表中“企业地址”指企业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址;
  
  4.表中“所属行业”指按纳税人主营项目填写;
  
  5.若投资者多于5名,请另附明细资料,并加盖企业公章;
  
  6.本表一式三份,管理科(处)、综合科(处)和纳税人各一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