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鲁地税发[2008]74号
【颁布时间】 2008-11-25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42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附件2: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季度(月度)申报表
  
  纳税人编码:申报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投资者姓名
  
  投资者身份证号码
  
  企业名称
  
  行业
  
  行业代码
  
  企业经济类型(√)
  
  独资()合伙()
  
  计算机代码
  
  企业地址
  
  企业银行账号
  
  项目
  
  行次
  
  本期累计数
  
  企业收入总额
  
  1
  
  成本费用支出总额
  
  2
  
  利润总额
  
  3
  
  适用征收率
  
  4
  
  应纳税额(1×4)
  
  5
  
  分配比例
  
  6
  
  投资者应纳税额(5×6)
  
  7
  
  已缴税额
  
  8
  
  期末应补(退)税额(7-8)
  
  9
  
  企业公章
  
  企业申报日期:
  
  办税人员(签名):
  
  主管税务机关:
  
  税务所:
  
  受理申报日期:
  
  审核人:
  
  录入人:
  
  《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季度(月度)申报表》填表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季度申报纳税及月度申报纳税。
  
  (二)表中项目填报说明
  
  1.“行业”按征收率表列出的行业填写;
  
  2.“行业代码”按征收率表编制的代码填写;
  
  3.“企业经济类型”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所列经济性质填写;
  
  4.“企业地址”按企业办理注册税务登记所在地地址填写。
  
  (三)本表一式两分,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一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