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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澳大利亚柑橘输华植物卫生条件的议定书 为使澳大利亚柑橘安全输往中国,根据有害生物风险评估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AQSIQ)和澳大利亚农渔林业部(以下简称DAFF)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第一条 输往中国的澳大利亚柑橘果实,包括橙(Citrus sinensis)、橘(Citrus reticulata)、柠檬(Citrus limon)、葡萄柚(Citrus paradisi)(以下简称柑橘),应符合中国植物检疫有关法律法规,并满足本议定书规定的植物检疫要求。 第二条 柑橘不得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见附1)。 如果在柑橘产区发现AQSIQ未评估的任何新的有害生物,DAFF应立即通告AQSIQ,以便确定其检疫意义以及是否需要采取适当的检疫措施。 第三条 柑橘应针对实蝇采取果实中心温度1℃或以下持续16天以上的冷处理。在DAFF监管下,冷处理应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附2)或出口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附3)进行。 采用出口前冷处理的相关设施应经DAFF和 AQSIQ共同批准,中方预检官员将对冷处理全过程进行监管,并审核冷处理结果。 第四条 柑橘果园应进行监测,确保没有玫瑰短喙象 Asynonychus cervinus发生;或选择在21℃以上,实施剂量为32g/立方米持续2小时的溴甲烷熏蒸处理 (如低于21℃,则每降低5℃投药剂量应增加 8g/立方米,最低处理温度不低于11℃)。处理技术指标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中注明。 柑橘果园应进行监测,确保没有以下7种检疫性有害生物发生。如出口柑橘发现这些有害生物,则本出口季节相关果园的柑橘不得向中国出口。 遮颜蛾 Blastobasis spp. 隐斑螟 Cryptoblabes adoceta 苹果褐卷蛾 Epiphyas postvittana 橙实卷蛾 Isotenes miserana 冬生疫霉 Phytophthora hibernalis 丁香疫霉 Phytophthora syringae 壳针孢菌 Septoria citri 此外,应要求,DAFF应向AQSIQ提供柑橘溃疡病(Xanthomonas axonopodis pv citri)在澳大利亚的铲除及控制情况。 第五条 在DAFF监管下,柑橘果园、包装厂应采取有效的监测、预防和有害生物综合管理措施 (IPM),以避免和控制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发生,并维持果园和包装厂的植物卫生状况。 应AQSIQ要求,DAFF应向AQSIQ提供病虫害监测、预防和综合管理措施的有关程序和结果。 第六条 柑橘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 DAFF检疫监管下进行。在包装前,柑橘必须进行挑选、水洗和分级,以保证柑橘不带有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根和土壤。 包装好的柑橘应单独储藏,避免受有害生物再次感染。 柑橘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要求。 第七条 柑橘果园、包装厂须在DAFF官方注册,并由AQSIQ和DAFF共同批准。每年出口季节前, DAFF应向AQSIQ提供柑橘果园、包装厂名单。 柑橘包装箱上应用英文标出产地、果园和包装厂的名称或相应的注册号。 每个托盘货物需用中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如没有采用托盘,如航空货物,则每个柑橘包装箱上应用中文标出“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八条 DAFF对每批输华柑橘应随机抽检600个果实或按2%比例实施出口检验检疫。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则该批货物不得向中国出口。 检疫合格的,DAFF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应注明该批货物符合议定书要求,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填写相关信息。 DAFF应在贸易进行前向AQSIQ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中方备案核查。 第九条 柑橘入境口岸为:大连、天津、北京、青岛、南京、上海。 第十条 柑橘到达中国指定入境口岸时,AQSIQ的分支机构(CIQ)将查验有关单证和标志,并实施检验检疫。 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则该批柑橘不准入境。 若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等违规情况,则该批柑橘作退货、销毁或检疫处理(仅限有有效除害处理的情况)。同时,AQSIQ将视情况暂停相关果园、加工厂对华出口柑橘的资格,甚至暂停整个项目。双方将开展调查,以便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 本项目开始前,在DAFF的协助下,AQSIQ将派两名检疫官员赴澳大利亚对输华柑橘产区、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进行实地调查、审核及检验,检查疫情发生及控制情况,并对出口前冷处理进行监管及审核。根据考察结果,AQSIQ批准输华柑橘产区、果园、包装厂名单。 依据考察及进口检验检疫情况,AQSIQ将决定在随后的出口季节是否需要派检疫官赴澳预检。 以上赴澳考察及预检所需费用,包括差旅、食宿、生活等费用由澳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