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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徐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徐政发[2008]145号
【颁布时间】 2008-11-23
【实施时间】 2008-11-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44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户外广告(店招)设置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户外广告(店招)管理,美化城市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户外广告(店招)设置管理范围及内容
  
  1、管理范围。市区户外广告(店招)设置管理范围为本市建成区(含新城区、徐州经济开发区及道路、穿城公路、街巷、三环路、四环路、城市出入口道路两侧,高铁、机场附近及沿途道路两侧)内的户外广告(店招)设置。
  
  2、具体定义。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定着于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上或者在城市的公共场地、道路上设置的,具有构筑物性质的,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固定媒体。店招是指在经营、办公所在地的建(构)筑物上设置的只用于标明单位(店铺)名称或字号,不含其它宣传内容的标牌、标志、字体等。
  
  3、设置形式。主要包括利用下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广告:一是固定广告,即定着于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公共广场、城市公共场地、城市公共设施上,以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电子翻板装置、路牌、灯箱、实物模型、单柱式、落地式装置、条幅、布幅、招牌、张贴及利用气球、充气拱门等形式发布的广告;二是流体广告,即利用车、船、飞艇等移动工具外部设置、绘制、悬挂、张贴的流体广告;三是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二、实行归口管理、部门协作的管理体制
  
  1、市市容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容貌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徐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采取招(邀)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有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编制建成区户外广告(店招)设置总体规划和主要道路、重点区域的详细规划,经市市容、规划、市政、园林及公安等相关部门共同论证、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2、市市容主管部门扎口负责本市建成区内的户外广告(店招)设置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包括户外广告的设计、材质、色彩、造型、时限等),根据户外广告(店招)设置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对户外广告(店招)设置进行审批,除工商部门外其他相关部门不再参与具体项目的审批。徐州经济开发区经授权后可自行审批,但开发区内户外广告(店招)设置规划须经市政府审批后实施。
  
  3、特殊情况下,确需增设户外广告的,在符合户外广告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市容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政府批准。
  
  三、严格户外广告(店招)设置审批程序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户外固定广告、流体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应当到市市容主管部门设在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提出申请,市市容主管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最多不得超出10个工作日;灯光广告设置行政许可,应按照《徐州市城市照明管理办法》的要求,报送市市容主管部门,由市市容部门依据户外广告规划、城市照明专项规划及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审批,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店招及指示牌的设置由市、区两级市容主管部门按辖区分别行使审批权,审批时限不得超出3个工作日。区市容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市市容主管部门备案审查,备案审查期为3个工作日,逾期审批将自动失效。
  
  2、沿街新建的大型商场、市场等确需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的,建设单位在委托设计外立面效果图时应一并委托设计户外广告(店招)的位置及效果,市规划部门按市政府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进行规划审批,市市容主管部门根据规划要求办理户外广告(店招)设置行政许可。
  
  四、进一步加快户外广告市场化运作步伐
  
  1、户外广告设施经营权应当通过招(邀)标、公开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取得。市市容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建成区内(不含经济开发区)户外广告设施的市场化运作工作,通过招投标出让户外广告经营权所得收入,一律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部用于市市容主管部门、各区和有关产权单位实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市政府不再留成。
  
  2、新增户外广告位一律通过招(邀)标、公开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单位;已经按照BOT模式运作的户外广告设施经营权到期后,由市市容主管部门组织招(邀)标或公开拍卖确定经营单位(招标文件上必须明确户外广告的规格、材质、色彩等组成要素),对于材质较好、造价较高的户外广告,可给予费用优惠或补贴;未进行市场化运作的户外广告设施,符合规划的按要求进行市场化运作,不符合规划的依法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市、区市容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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