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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德政发[2008]296号
【颁布时间】 2008-11-21
【实施时间】 2008-1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45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德宏州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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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加强测绘成果和测绘成果质量管理。严格执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政府投资项目的测绘成果必须依法向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汇交。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测绘成果质量的管理,特别是对进入市场的勘测定界、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形测绘等各种测绘成果质量的管理。测绘成果质量关系到项目建设运用和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管理,主要把握两个方面:一是测绘成果必须具有法律效力;二是测绘成果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加强保密测绘成果管理。保密测绘成果事关国家的机密和安全利益,加强对保密测绘成果的管理,保证测绘成果的合理利用,提高测绘工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高度的责任感,按照国家的保密法和测绘成果管理有关规定,加强保密测绘成果管理,杜绝泄密事件发生,维护国家安全利益。
  
  (六)加强测量标志保护。测量标志属于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保护好测量标志对全州获取地理信息资源和测绘管理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测绘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制定好地方配套政策,加强测量标志保护。
  
  (七)统一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一个区域内建立一个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对节省财政资金、避免重复测绘、搞好测绘管理工作、建立全州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构建“数字德宏”地理信息空间框架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测绘法的规定和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好县市区域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尚未统一的问题,对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要加大监管力度,为德宏建设标准基础地理信息公共平台提供可靠的基础保障。
  
  (八)切实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测绘成果的推广应用,丰富测绘公共产品,改善公共服务手段,为实施国家和地方重大战略工程建设,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构筑公共应急保障体系,为提高政府宏观决策水平提供测绘保障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德宏州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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