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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
【颁布时间】 2007-06-05
【实施时间】 2007-06-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50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业务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地方知识产权局、各专利代办处:
  
  现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业务质量管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六月五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业务质量管理办法

  
  为了充分发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以下简称代办处)的作用,加强代办处业务质量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管理规定》及专利申请受理、专利费用收缴工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质量管理模式
  
  代办处业务质量管理分为三个层次,即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质量管理、地方知识产权局质量管理及处级质量管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为专利局负责代办处业务质量管理的部门。
  
  (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管理职责
  
  1.制定代办处业务质量管理办法和业务质量标准,对代办处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2.组织实施对代办处工作进行检查,落实代办处专利申请受理和专利费用收缴工作年检反馈制度,对有问题的代办处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3.更正代办处业务差错,收集对代办处业务质量的反馈信息并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发布代办处业务质量情况通报;
  
  4.对代办处发生的重大失误或质量差错进行调查,向代办处所在地方知识产权局提出整改要求,并向上级领导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5.组织代办处评优活动,监督和检查代办处奖惩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地方知识产权局管理职责
  
  1.按照专利局设立代办处的条件,配备专职人员,设置有利于开展专利申请受理、专利费用收缴工作以及为社会公众服务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2.会同专利局对代办处业务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反馈的业务质量问题,组织代办处人员进行分析、研究、处理,并制定改进措施;
  
  3.根据专利局有关规定,指导代办处转变工作模式,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4.制定代办处工作人员业务学习和培训计划,组织或派送代办处人员参加业务学习或考察调研活动;
  
  5.根据代办处管理规定,落实对代办处工作人员的奖惩。
  
  (三)代办处的管理职责
  
  1.代办处业务质量管理由处长负责,副处长协助处长进行本处业务质量管理工作;
  
  2.根据专利局有关规定,制定和落实本处业务质量管理办法,建立本处工作人员的个人业务质量档案,定期对其业务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
  
  3.加强自查,对可以在本处更正的质量问题应及时更正;对通过自查或当事人反馈已无法在本处更正的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向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呈报请求更正错误报告,确保错误得到及时更正;
  
  4.接受专利局对代办处业务工作的指导和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主动配合专利局对代办处业务工作的检查;
  
  5.加强本处工作人员的业务学习和培训,提高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本处的业务管理水平。
  
  二、质量管理要求
  
  (一)对受理工作的要求
  
  1.申请文件的受理,应当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有关规定;
  
  2.受理人员发出的受理通知书、费用减缓通知书或费用缴纳通知书应当正确;
  
  3.受理程序应当符合专利申请受理工作规程;
  
  4.对面交、寄交申请文件的处理应当及时,无积压现象;
  
  5.文件邮寄、数据文件传输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二)对收费工作的要求
  
  1.收缴费用工作,应当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有关规定;
  
  2.开具的费用收据所记载的缴费人、缴费日、申请号、费用种类、费用金额应当正确;
  
  3.费用收缴程序应当符合专利费用收缴工作规程;
  
  4.对面交、邮寄、银行汇款方式交纳的专利费用应当及时处理,无积压现象;
  
  5.收据邮寄、数据传输、款项上缴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6.凭证装订、帐务处理应当及时并符合要求。
  
  三、质量管理措施
  
  质量管理措施包括质量检查和评价、质量信息反馈、质量改进等。
  
  (一)质量检查和评价
  
  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负责代办处专利申请受理、专利费用收缴工作的质量检查,以及对反馈的质量问题进行核查。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负责抽检案件的质量检查以及对反馈的质量问题进行核查。
  
  处长负责监督本处工作人员的工作质量,有权指出并要求改正存在的质量问题。
  
  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根据质量统计结果对各代办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和代办处根据质检结果对工作人员个人工作质量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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