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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
【颁布时间】 2007-06-05
【实施时间】 2007-06-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50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业务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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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质量信息反馈
  
  1.建立代办处质量控制管理系统,用于记录和反馈通过各种途径发现的代办处质量问题。
  
  2.建立质量双向反馈制度。将后续程序检查发现的代办处质量差错、申请人及社会公众反映的质量问题统计后反馈给各代办处,代办处对差错认定有异议的,可及时反馈,由相关业务部门审核后确认。
  
  (三)质量改进
  
  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在质量改进方面应当做好下述工作:
  
  1.根据质量情况统计,定期发布质量通报;
  
  2.及时公布所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及处理结果,供各代办处在工作中借鉴;
  
  3.分析和研究出现的质量问题及有关信息,修改、制定代办处统一的执行标准。
  
  四、质量奖惩
  
  代办处业务工作中出现的差错由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登记、统计,作为考评各代办处工作质量的依据。
  
  (一)奖 励
  
  1.根据专利申请受理件数计算质量奖励费,每件按3元计算。按月统计业务质量情况,并计算应发放数额,按季度随补贴款发放。差错率在3‰以下(含3‰),按全额发放;差错率在3‰以上至5‰(含5‰),按80%发放;差错率在5‰以上,不予发放质量奖励费。
  
  2.代办处业务质量作为先进集体、单项奖评选条件之一。
  
  3.根据代办处年度工作综合指标评选先进集体,根据代办处年度工作突出特点评选单项奖。
  
  4.对评选的先进集体、单项奖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5.地方知识产权局应当根据代办处的工作业绩,按照补贴款使用管理规定,从当年专利局拨付给该代办处的补贴款中提取款项,用于对代办处的奖励。
  
  (二)处 罚
  
  1.专利申请受理数据出现A类差错的,扣除补贴费50元/件。
  
  2.专利申请受理数据出现B类差错的,扣除补贴费25元/件。
  
  3.专利费用收缴数据出现A类差错的,扣除补贴费10元/件。
  
  4.专利费用收缴数据出现B类差错的,扣除补贴费5元/件。
  
  5.非线路故障或无其他客观原因,专利申请受理和费用收缴数据延迟传输一天,扣除补贴费200元。
  
  6.无正当理由,专利申请文件和费用收缴票据延迟寄交一天,扣除补贴费100元。
  
  7.涉及操作、管理上的差错,每发生一次扣除补贴费200元,另有规定的除外。情节严重的,按代办处管理规定第十一条处理。
  
  8.因代办处的失误引发有关行政诉讼,法院判决由专利局赔偿的,其赔偿费从该代办处的补贴费中扣除。
  
  五、附则
  
  (一)本办法涉及的质量差错等级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业务质量标准》认定。
  
  (二)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管理规定的通知》(办发〔2005〕7号)同时废止。
  
  附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业务质量标准

  
  为加强代办处业务质量管理,严格执行代办处专利申请受理工作规程和专利费用收缴工作规程,特制定本标准。
  
  根据质量差错的不同情况,将代办处业务质量差错分为两种类型:涉及个案受理、收费数据的差错;涉及操作、管理上的差错。
  
  受理数据差错根据差错对受理条件的影响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分为A、B两个差错等级。
  
  收费数据差错根据差错对流程管理的影响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分为A、B两个差错等级。
  
  由代办处自查发现的受理和收费数据差错,在数据转入主库之前纠正的,不定差错等级,也不予处罚。
  
  一、涉及个案受理、收费数据的差错
  
  (一)A类受理差错
  
  1.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专利申请被受理;
  
  2.申请类别确定错误;
  
  3.申请日确定错误;
  
  4.申请文件有缺页未能核实准确;
  
  5.因代办处失误,导致申请日与所受理申请文件寄出日超过15日;
  
  6.费用减缓请求书未经审批或审批不符合规定,造成申请费缴纳错误;
  
  7.数据采集时漏采要求保密数据项;
  
  8.因采集数据差错,导致专利局审查员作出错误的处分决定;
  
  9.因代办处受理工作失误,引发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被确定撤销原处理决定或被判处行政赔偿。
  
  (二)B类受理差错
  
  1.对手续类文件核实不准确;
  
  2.面交专利申请请求书的发明名称与说明书的发明名称不一致;
  
  3.接收涉外代理机构提交的外国申请或PCT申请;
  
  4.接收分案申请或要求优先权的申请;
  
  5.数据采集不准确或漏采数据项。
  
  (三)A类收费差错
  
  1.原始凭证漏记账;
  
  2.错输、重输缴费金额;
  
  3.错输、重输申请号;
  
  4.错输缴费日;
  
  5.因代办处收费数据(包括电子数据)差错,导致专利局审查员作出错误的处分决定;
  
  6.因代办处收费工作失误,引发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并被确定撤销原处理决定或被判处行政赔偿。
  
  (四)B类收费差错
  
  1.错输费用名称;
  
  2.收据号赋值错误;
  
  3.缴费日与收据打印日超过15个工作日。
  
  二、涉及操作、管理上的差错
  
  (一)无故延误传输受理数据或收费数据;
  
  (二)无故延误寄交专利申请文件或费用收据;
  
  (三)丢失银行汇单、凭证、收据存根或各类总账及明细账;
  
  (四)各类账目处理发生重大失误;
  
  (五)对账不及时,报表未按规定时间上报;
  
  (六)记账凭证未及时按序装订;
  
  (七)记账凭证未按规定时间转交专利局收费处;
  
  (八)收取专利费用现金未按规定及时存入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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