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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查处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违法收购原料血浆、原料血浆投料前不检测或者检测阳性血浆投料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由公安部门牵头,卫生行政部门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液、原料血浆的犯罪行为和非法组织他人卖血或以暴力和威胁方式强迫他人卖血的犯罪活动。 (五)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力度,认真调查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在血液安全方面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问题,并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血液买卖猖獗、非法采供血问题严重、经采供血途径造成传播疾病等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的地区,要依纪依法追究有关监管部门乃至地方政府领导的责任。 五、工作安排 专项整治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07年6月-2007年7月)为动员部署、自查阶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组成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本辖区内开展专项整治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和自查工作。 第二阶段(2007年8月-2007年11月)为组织实施、整改阶段。各地根据实施方案要求,要认真落实专项整治工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查找血液监管的薄弱环节;各有关单位要针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整改,并逐步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卫生部将适时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地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三阶段(2007年12月)为总结验收阶段。自查和整改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做到“四个到位”,即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长效机制建立到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请于2007年12月30日前将全国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汇总表(见附表1、附表2)随同整治工作总结一并报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部)。领导小组将组织对重点地区进行联合督查,检查专项整治开展情况,完成专项整治总结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关系到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学习,提高认识,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体现以人为本的行政理念,充分认识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专项整治作为一项民心工程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周密安排,运用法律、行政等手段,切实抓紧、抓细、抓出实效。 (二)分工协作,明确责任。要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要求,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逐级落实责任。各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加强工作中的协调与配合。继续发挥多部门的联动机制,充分利用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已经建立的各种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形成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地区联动的综合整治局面和强大的整治合力。 (三)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方案确定的工作重点和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在整治工作中要注意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着力解决当地采供血存在的突出问题、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以及社会危害严重的问题。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加大监督执法工作力度,严厉打击犯罪,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还要加强对下一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专项整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发现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四)加大力度,严肃执法。各级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特别要做好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的突击检查;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严肃处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与其他部门配合,认真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梳理案件线索,严肃查处非法采供血案件。尤其要下大力气狠抓大案要案的查处,对大案要案要抓住不放,挂牌督办。在加强部门联系,做好案件移送的同时,有关行政部门还要将发现的涉及行政监察对象违纪违法的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