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环发[2007]82号
【颁布时间】 2007-06-01
【实施时间】 2007-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51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的通知

[接上页]

  │││││高级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
  
  ││无核设施的│不少于40人│不低于85%│数比例不低于20%,中级不│
  
  ││省份││││
  
  │││││低于50%│
  
  ├───┼─────┼─────┼──────┼────────────┤
  
  │││││中级以上技术人员占技术人│
  
  │地市级││不少于10人│不低于75%││
  
  │││││员总数比例不低于50%│
  
  └───┴─────┴─────┴──────┴────────────┘
  
  表2工作经费
  
  ┌───┬──────┬────────┬────────┬──────────────┐
  
  │机构│适用范围│业务费(万元/ │仪器设备维护│自动监测、信息系统运行费│
  
  │级别││人·年) │费(万元/年)│(万元/年)│
  
  ├───┼──────┼────────┼────────┼──────────────┤
  
  ││有核设施的││按上一年仪器设│1、每个辐射自动监测子站 │
  
  │省级││不低于7.0││运行费用10.0万元/年。 │
  
  ││省份││备总值的10%计││
  
  │││││2、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每 │
  
  │├──────┼────────┼────────┼──────────────┤
  
  ││无核设施的│││年按建设总经费的10%计。│
  
  │││不低于7.0│││
  
  ││省份││││
  
  ├───┼──────┼────────┤││
  
  │地市级││不低于5.0│││
  
  └───┴──────┴────────┴────────┴──────────────┘
  
  注:业务费包括常规监测、质量保证、报告编写、信息统计等费用。
  
  表3业务用房
  
  ┌────┬──────┬─────────┬───────┬───────────┐
  
  │机构││监测实验室用房│行政办公用房││
  
  │级别│适用范围│││用房要求│
  
  │││(平方米)│(平方米)││
  
  ├────┼──────┼─────────┼───────┼───────────┤
  
  ││有核设施的│││1、监测实验室用房要 │
  
  ││省份│不低于2500│││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实│
  
  │省级││││验室建设要求,做好│
  
  │├──────┼─────────┤││
  
  ││无核设施的││││
  
  ││省份│不低于1500││水、电、通风、防腐│
  
  │││││蚀、紧急救援、恒温│
  
  ├────┼──────┼─────────┤││
  
  ││││不低于人均15│等设施。│
  
  │││││2、行政办公用房配备 │
  
  │││││桌、椅、柜等办公设│
  
  │地市级││不低于500 │││
  
  │││││施,配备传真机、复│
  
  │││││印机、互联网登陆设│
  
  │││││备等。│
  
  └────┴──────┴─────────┴───────┴───────────┘
  
  注:上表中所列实验室用房面积不包括辐射自动监测站的站房面积。
  
  表4仪器设备配置
  
  ┌────────┬───────────────┬──────────────────────┐
  
  │││建设标准│
  
  ││├───────────────┬──────┤
  
  │││省级│地市级│
  
  │ 序号 │ 指标内容 │││
  
  ││├───────┬───────┼──────┤
  
  │││有核设施的│无核设施的││
  
  │││省份│省份││
  
  ├───┬────┼───────────────┼───────┼───────┼──────┤
  
  │监││便携式环境X、γ剂量率监│8台 │6台 │2台 │
  
  ││1 │测仪││││
  
  │测││││││
  
  │├────┼───────────────┼───────┼───────┼──────┤
  
  ││2 │高量程X、γ剂量率监测仪│3台 │2台 │1台 │
  
  ├───┼────┼───────────────┼───────┼───────┼──────┤
  
  │仪│3 │α、β表面污染仪│3台 │2台 │1台 │
  
  │├────┼───────────────┼───────┼───────┼──────┤
  
  │器│4 │个人剂量报警仪│15台│8台 │2台 │
  
  │├────┼───────────────┼───────┼───────┼──────┤
  
  │││高压电离室(含数据分析软 ││││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