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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新增庭院(居住区)绿化面积18公顷;新增“花园式单位”25个、“绿化合格单位”50个。 6、新建居住区绿地率30%以上,改造旧居住区绿地率25%以上,园林式居住区(“花园式单位”、“绿化合格单位”)达到居住区总数的60%以上。 7、新增生产绿地11393.9公顷,荒山绿化面积9700.48公顷。 8、新增城镇绿化面积433.36公顷。 9、新增农村绿化面积320.02公顷。 1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污水处理、空气环境质量、地表水环境质量、用水普及率、人均道路面积、万人拥有公交运输车辆、城市路灯亮灯率等指标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规定。 (二)任务分解 1、组织领导(见附表一)。 2、管理制度(见附表二)。 3、景观保护(见附表三)。 4、绿化建设(见附表四)。 5、园林建设(见附表五)。 6、生态环境(见附表六)。 7、市政建设(见附表七)。 六、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09年1月前) 1、成立中卫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领导小组。 2、制定中卫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实施方案。 3、培训工作人员。 4、签定目标责任书。 5、召开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暨国家园林城市工作动员大会。 (二)创建实施阶段(2009年1月-2011年10月) 1、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2009年1月-2009年9月)。 (1)按照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组织实施全市绿化、生态、市政建设和景观保护等工作。 (2)对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工作进行检查。 (3)对照自治区园林城市标准进行自查。 (4)邀请专家评审团对创建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2、创建国家园林城市(2009年9月-2011年10月)。 (1)按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组织实施全市绿化、生态、市政建设和景观保护等工作。 (2)邀请专家评审团对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3)对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组织自查。 (4)对自查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整改。 (5)对整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6)总结整改工作。 (三)申报验收阶段(2009年-2011年) 1、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2009年)。 (1)向自治区申报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 (2)制定迎接考核验收计划。 (3)成立迎接自治区园林城市考核验收工作领导小组。 (4)迎接自治区园林城市考核验收。 (5)总结创建自治区园林城市工作。 2、创建国家园林城市(2011年)。 (1)向建设部申报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并将申报材料抄报自治区建设厅备案。 (2)邀请自治区绿委、建设厅对申报国家园林城市资格进行评定。 (3)制定迎接考核验收计划。 (4)成立迎接国家园林城市考核验收工作领导小组。 (5)迎接国家园林城市考核验收。 (6)总结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健全完善和严格执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对规划中的绿化用地要划定“绿线”,保证绿地按规划实施。严格规范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实行“绿色图章”管理制度,确保各项工程建设按规定配套绿地。建立易地绿化补偿制度,对确实不能达到绿化标准的各类建设项目,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实行绿化门前“三包”责任制,将责任落实到每个单位和工商户当中。 (二)建立多元化的城市绿化建设投融资体制。把城市绿化作为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项目,列入城市基本建设计划,市(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逐年加大投入,保证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城市各类建设都应将绿化费用纳入投资预算,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并按规定建设绿地。进一步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引导和广泛吸收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通过共建、捐建、认建、认养、认管和冠名等多种形式,鼓励、支持外商、企业和城乡居民,投资建设城市绿化项目,参与城市绿地管理和养护。 (三)建立中心城区土地置换补偿机制。鼓励中心城区内的单位迁出中心城区,将土地置换出来用于绿化建设。凡将中心城区土地置换出来用于绿化建设的单位,可按规定程序优先选择中心城区外的土地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并享受免交有关行政收费和地价优惠。在中心城区内进行旧城改造,充分考虑绿化用地的需要,将旧房屋拆除后置换出来的土地用于绿化建设。对建成区内绿化未达标的单位,停止其在原址进行各类工程建设的项目审批。建成区内闲置的土地要限期绿化,对依法收回的土地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后留出的土地,要优先用于绿化建设。 (四)单位庭院绿化达标与“文明单位”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创建工作有机结合。老城区沿街单位实施拆墙透绿,加大庭院绿化美化力度,凡庭院绿化不达标的单位,不得参加“文明单位”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的评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