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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劳[2008]220号
【颁布时间】 2008-11-19
【实施时间】 2008-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55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乌鲁木齐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接上页]

  257
  
  0000929
  
  新疆民政康复医院
  
  乌市仓房沟路8号
  
  258
  
  0000927
  
  武警黄金第二总队第八支队医院
  
  西环北路555号
  
  259
  
  0000853
  
  乌鲁木齐中兴医院
  
  乌市克拉玛依东路114号
  
  260
  
  0000894
  
  乌鲁木齐哈力馨蒙中医医院
  
  乌市西虹路26-2号
  
  261
  
  0000938
  
  乌鲁木齐华夏医院
  
  乌市友好南路323号
  
  262
  
  0000912
  
  沙依巴克区雅玛里克山街道办事处铁东社区卫生服务站(火车西站医院南站分院)
  
  乌市火车南站二街十一号(乌市沙区铁东社区)
  
  263
  
  0000906
  
  乌鲁木齐新市区石油街道锦江社区卫生服务站
  
  乌市阿勒泰路2414号
  
  264
  
  0000888
  
  乌市水区新民路街道办事处南大湖新城社区卫生服务站
  
  乌市新民东街56号
  
  265
  
  0000893
  
  乌市水磨沟区银河社区卫生服务站
  
  乌市新民路338号
  
  266
  
  0000928
  
  乌市新市区北京路街道联建社区卫生服务站
  
  乌市北京南路温州街71号
  
  267
  
  0000920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粱韩保诊所
  
  乌市南昌路1号
  
  268
  
  0000926
  
  水磨沟区李晶诊所
  
  乌市新兴街20号
  
  269
  
  0000937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王凌口腔诊所
  
  乌市建国路184号
  
  270
  
  000096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种牛场医务所
  
  燕儿窝68号
  
  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须知
  
  为了完善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优化医疗资源,建立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优质医疗服务的竞争机制。根据《关于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乌劳[2008]220号)文件精神,现就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应填写《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按下列程序办理:
  
  1、单位参保人员,由单位统一到各区社会保险管理分局领表、组织填写后,由单位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管理分局办理登记手续,同时报规定格式录入的电子文件。(电子文件及格式说明也可登录乌鲁木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网站下载。网址是www.xjwlmq.lss.gov.cn)
  
  2、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到所在社区领表,自行填表后,由本人到参保所在社区办理登记手续。
  
  3、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由各区(县)退休人员管理中心统一领表,交由退休人员填写后,由本人到所属社区办理登记手续。
  
  4、办理过医疗异地安置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不需选择(因为医疗异地人员在备案时,已经选择3-5家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离休人员也不在此次选定点范围。
  
  二、每个参保人员可以选择4-6家定点医疗机构。选择方式为:三级医疗机构选2-3家(其中必须选择一家市属医疗机构),二级、一级和一级以下的医疗机构选2-3家(其中必须选择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保人员可以根据《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本着就近就医的原则自行选择。
  
  三、参保人员的就医
  
  1、参保人员就医时,通过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即可查询出本人所选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仅限于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普通门诊和购药不受定点医疗机构选择的限制。
  
  2、参保人员在下列定点医疗机构专科疾病住院的,也不受定点医疗机构选择的限制。市第四人民医院(精神科)、市口腔医院、解放军第二十三医院(精神科)、市眼耳鼻喉专科医院、乌鲁木齐市妇幼保健院、新疆医科大附属肿瘤医院、自治区中医医院(中医)、乌鲁木齐市安宁医院(精神科)、市中医医院(中医)、自治区胸科医院(结核专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传染病医院(传染病)、新疆维吾尔医院(维医)。
  
  3、参保人员患病住院时,应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就医。危重急诊患者紧急情况下未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在入院后5个工作日内持急诊手续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病情稳定后,应及时转到所选的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四、参保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截止时间是2009年3月30日,逾期未办理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手续的,将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五、参保人员因住址或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需变更定点医疗机构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在每年12月份到各区(县)社保分局办理变更手续。
  
  六、选定点医疗机构应注意的事项
  
  1、为了让参保人员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给每个参保人员发放选定点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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