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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发[2008]22号
【颁布时间】 2008-11-18
【实施时间】 2008-11-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56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二)加强村容村貌综合整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以建设“清洁家园”为目标,通过开展生活污染治理,稳步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整体提高农村环境质量。以生态功能区划为基础、以规划为龙头,根据环境承载能力,调整和优化农村产业布局和小城镇建设;推进农村改水、改厕、改厨、改圈,切实改变“脏、乱、差”状况,促进村容村貌的整体改善。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开展废物循环利用,促进太阳能、风能和秸秆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应用,推广秸秆过腹还田、粪便制沼等链条生产模式。因地制宜地开展各项环保工程建设,提升村屯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发展绿色无公害农业。
  
  以建设“清洁田园”为目标,综合采取技术、工程等措施,加强土壤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提高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能力。加强对基本农田、污灌区、废弃工矿原址等区域土壤污染监管,严格控制污水灌溉,重点防范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污染。坚持测土配方施肥,指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化肥、农膜,尽量减少投放量。加大秸秆禁烧监管力度,促进秸秆还田等综合利用。积极发展生态效益型农业和绿色无公害农业,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快健康畜禽养殖小区建设。
  
  近年来,畜禽养殖业污染成为农村污染的主要来源,大部分畜禽粪便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成为水源地、江河、湖泊富营养化,农村饮用水源水质逐年下降的主要原因之一。要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管,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对现有养殖场要限期治污改造,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要科学划定畜禽饲养区域和禁养区,建设标准化生态牧业小区,改变人畜混居现象,改善农民生活环境。要大力推进健康养殖,鼓励建设生态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大力推广生态养殖方法,实现科学养殖和清洁生产。
  
  (五)大力推进农村生活污染治理,提高农村人居环境质量。
  
  因地制宜地开展农村污水、垃圾污染治理。逐步推进县域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小城镇应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有序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城市周边村镇的污水可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对居住比较分散、经济条件较差村庄的生活污水,可采取分散式、低成本、易管理的方式进行处理。对有毒有害、难降解固体废物,要集中处置,农村垃圾处理逐步实现 “户分类、组集中、村收集、乡运输、县处理”的方式,提高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
  
  (六)防止城市工业污染转移,严格控制农村工业污染。
  
  加强对农村工业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防治农村地区工业污染。严把农村环境准入关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城市污染和污染严重的企业向农村转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淘汰污染严重和落后的生产项目、工艺、设备,防止“十五小”和“新五小”等企业在农村地区死灰复燃。要优化调整产业发展布局和小城镇建设规划。农村地区所有建设项目,都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所有的加工类项目都要进工业园区;所有工业园区,都必须通过环评;新上工业项目,必须落实“三同时”要求。
  
  (七)深化生态示范创建活动,加强农村自然生态保护。
  
  深入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继续抓好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文明村建设,提高生态创建水平。以保护和恢复生态系统功能为重点,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农村生态环境。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加强对矿产、水力、旅游等资源开发活动的监管,遏制新的人为生态破坏。重视自然恢复,保护天然植被,加强村庄绿化、庭院绿化、通道绿化、农田防护林建设和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加快水土保持生态建设,严格控制土地退化和沙化。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外来有害物种、转基因生物和病原微生物的安全管理,严格控制外来物种在农村的引进与推广,保护农村地区生物多样性。
  
  四、有关要求
  
  (一)正确处理农村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城市环保与农村环保的关系、主动预防与被动治理的关系,坚持预防和治理并重,多还旧账、不欠新账。各级政府是农村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要把农村环境保护列为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落实目标责任。要经常研究部署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农村环境保护相关规划,制定工作方案,检查落实情况,及时解决问题。积极推动环保机构向县以下延伸,各乡(镇)要确定一名领导主管环保工作,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干部负责环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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