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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7-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5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经修正的《1965年便利国际海上运输公约》2005年修正案

[接上页]

  1.11标准。公共管理当局应使用风险管理来加强其有关下列各项的边境控制程序:
  
  ·货物放行/结关;
  
  ·保安要求;
  
  ·打击走私活动的能力,
  
  从而便利人员和货物的合法流通。”
  
  第二节 - 船舶抵达、逗留和离开
  
  A总则
  
  25在现有2.1标准中,在现有文件“旅客名单”之后增加新的文件“危险货物舱单”。
  
  26在现有2.1.1标准之后,增加新的2.1.2、2.1.3、2.1.4和2.1.5推荐做法:
  
  “2.1.2推荐做法。公共管理当局应制订使用抵达和离开之前信息的程序,以便利公共管理当局要求的信息的处理,加速后续的货物和人员放行/结关。
  
  2.1.3推荐做法。国家立法应规定提交抵达和离开之前信息的条件。关于抵达前信息的传输时间点,通常不应实质性地设定于船舶离开驶离国之前的时刻。然而,如果航程所需时间短于基本规定,则国家立法亦可在除基本规定之外规定例外情况。
  
  2.1.4推荐做法。如果在抵达前信息中载有相关的资料要素,则公共管理当局不应要求分别提交总申报单、货物申报单、船员清单和旅客清单。
  
  2.1.5推荐做法。公共管理当局应:
  
  (a)开发用于提交抵达前和离开前信息的电子数据传输系统;
  
  (b)考虑在后续程序中将抵达和离开之前的信息作为旅客和货物放行/结关所需全部信息的一部分进行重复使用或后续使用。”
  
  B 文书内容和目的
  
  27在现有2.2标准中,以“数据”(data)一词代替“信息”(information)一词。
  
  28在现有2.2.1推荐做法中,以定冠词“the”代替“离开”(the departure of )之后的不定冠词“a”(中文不必修改)。
  
  29在现有2.2.2推荐做法中,以“资料”(data)一词代替“信息”(information, 原译“资料”,故中文版不必修改)一词,并在现有的一项“·船舶在港的位置”之后增加新的一项“·船舶在废弃物和残余物接收设施方面的要求”。以“船名、类别和IMO编号”诸词代替第一项。以“船旗国”代替第二项中的“船舶国籍”。在第六项中,以“联络细节”代替“地址”一词。在第一项之后增加如下新的一项:“·呼号”。在最后一项之后增加如下新的一项:“·上一个停靠港/下一个停靠港”。
  
  30在现有2.2.3标准中,以“that the”两词代替“应接受”(shall accept)后面的“a”字(一份),并在“总申报单” (General Declaration)一词后加“is”(中文则只需删除原译文中的“一份”两字即可)。
  
  31在现有2.3标准中,以“资料”(data)一词代替“信息”(information, 原译“资料”,故中文不必修改)。
  
  32在现有2.3.1推荐做法中,在“下列”一词之后增加“资料”(data)一词,并在“·集装箱识别号”末尾适当增加“或者,如现成可用,HS编码(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亦称“协调制度”(HS)。该国际公约于1988年1月1日生效;其目标是为海关主管机关确定一个在设定关税和收集统计而划定各种商品或商品组时使用的分类和编码制度。)”;包装标记、件数和种类;货物数量和货物描述。在现有注释之后增加如下新的“注”:
  
  “注:为了便于处理公共管理当局所要求的信息,所有有关各方均应使用适当的货物分类,避免使用统称术语,诸如‘杂货’、‘组件’等。”
  
  2.3.1(a)和(b)中的第一项改为“船名和IMO编号”。在(a)和(b)的第一项之后,增加如下新的一项:“·船旗国”。在现有第三项中,以“装货港”代替“从何港来”。在(b)的第三项中,以“卸货”一词代替“目的”一词。在(a)和(b)的第三项后,增加下述新的一项“·呼号”。
  
  33在现有2.3.3标准中,以“that the”两词代替“应接受”(shall accept) 之后的“a”字(一份),并在“General Declaration”两词后增加“is”(中文则只需删除原译中的“一份”两字即可)。
  
  34在现有2.3.4.1推荐做法中,以“要求和确定的资料”(data required and identified)诸词代替“信息”(information)一词。
  
  35在现有2.4.1标准中,以“that the”两词代替“应接受” (shall accept)之后的“a”字(一份),并在“Stores Declaration”两词后增加“is”(中文则只需除原译文中的“一份”两字即可)。
  
  36在现有2.5.1标准中,以“that the”两词代替“应接受” (shall accept) 之后的“a”字(一份),并在“Crew’s Effect Declaration”诸词后增加“is”(中文则只需删除原译文中的“一份”两字即可)。
  
  37在现有2.6标准中,以“要求的”(required by)代替“向…提供”(providing),以“载有…资料”(containing data)代替“情况”(with inform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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