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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B货物结关 56现有5.7标准修正为如下: “5.7标准。公共管理当局在遵守国家的禁止或限制规定和对港口保安或防止麻醉品贩运所要求的任何措施的情况下,应对活体动物、易腐货物和其它具有紧急性质的托运货物给予优先结关。” 57在现有5.7标准之后增加下述新的5.7.1推荐做法: “5.7.1推荐做法。为了保护等候结关货物的质量,公共管理当局应与有关各方合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允许货物在港口得到切实可行、安全和可靠的贮存。” 58删除现有5.9推荐做法。 59在现有5.10推荐做法中,在“京都公约”前增加“经修订的”一词。 60在现有5.10推荐做法之后增加下述新的5.10.1推荐做法: “5.10.1推荐做法。公共管理当局应考虑对经授权人员采用简化程序,允许: (a)在提供了识别货物、准确确定和评估与健康、安全和保安等关切的有关风险以及准许随后完成最后的货物申报所需的最少信息的情况下,对货物放行; (b)在申报人处所或相关公共管理当局授权的其它地点对货物结关; (c)在规定的时期内,由同一个人频繁进口或出口的货物,对所有的进口或出口提交一份单独的货物申报单。” 61在现有5.11标准中,删除该段末尾的“通过使用风险评估确定需检查的货物”诸词。 62在现有5.14推荐做法中,以“电子信息交换系统”诸词代替“电子数据交换(EDI)技术”。 63在现有5.14推荐做法之后,增加下述新的5.14.1推荐做法: “5.14.1推荐做法。公共管理当局应尽力快速完成来自另一国等候装船货物的中转手续。” C集装箱和货盘 64在现有5.5标准中,以“准入”(admission)一词代替“进口”(import)一词。 65在现有5.18标准中,以“准入”(admission)一词代替“进口”(importation)一词。 第七节 -杂项规定 C紧急援助 66现有7.8标准修正为如下: “7.8标准。公共管理当局应为从事下述活动船舶的抵离提供便利: ·救灾工作; ·救助海上遇险人员,以便为此类人员提供安全处所; ·抗御或防止海洋污染;或 ·为增进海上安全、海上人命安全、公众安全或海洋环境保护的其它应急作业。” 附录1 - IMO FAL表格 67IMO FAL表格1至7修改如下: 官方使用IMO FAL表格1 IMO总申报单 ┌─┐ ┌─┐ │ │抵港 │ │离港 ┌─────────────────────┼─┴───┴─┴────┬────────┐ │1.1 船名和类型 │2. 抵达/离开港口 │3. 抵达/离开日期│ │1.2 IMO编号 │ │-时间 │ │1.3 呼号 │ │ │ ├──────┬──────────────┼────────────┴────────┤ │4. 船旗国 │5. 船长姓名 │6. 上一个停靠港/下一个停靠港 │ │ │ │ │ ├──────┴──────────────┼─────────────────────┤ │7. 登记证书(港口;日期;编号) │8. 船舶代理名称和联络细节 │ │ │ │ ├──────┬──────────────┤ │ │9. 总吨位 │10.净吨位 │ │ │ │ │ │ ├──────┴──────────────┤ │ │11.船舶在港位置(泊位或停泊站) │ │ │ │ │ ├─────────────────────┴─────────────────────┤ │12. 航程简要细节(前后停靠港;在卸载剩余货物的港口名称下划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