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中直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挂靠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维护正常生育秩序,稳定低生育水平,国家人口计生委决定在全国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专项治理行动的目标是:通过整顿城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推动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发挥城镇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模范带头和辐射作用,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作出积极贡献。 现将《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专项治理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于2007年8月底之前,报送国家人口计生委。 联 系 人:人口计生委政策法规司 贺丹 李瑞 联系电话:82504711 82504709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明确提出,要千方百计稳定低生育水平,"严肃处理违纪违法行为,凡违法生育的,一律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予以公开揭露;是党员、干部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为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精神,维护正常生育秩序,稳定低生育水平,国家人口计生委决定在全国开展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 工作目标 治理整顿城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推动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发挥城镇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模范带头和辐射作用,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作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完善社会制约措施。进一步完善社会公众人物、党员、干部违法生育的社会制约措施及党纪政纪处理规定。 (二)清查处理违法生育人员。以二胎审批、生育和非婚生育为重点内容,以二胎审批、生育情况及违法生育人员处理情况检查、群众举报及自我报告等为主要途径,查实未依法予以处理的违法生育个人。依法依纪处理违法生育人员,从严处理党员、干部的违法生育。 (三)曝光揭露违法生育的典型案件。定期公布治理工作开展的情况,对于情节恶劣的违法生育典型案件,要在媒体上进行报道,公开处理结果,警示违法生育人员,教育广大群众。 (四)大力宣传遵纪守法的先进事迹。集中组织策划一批计划生育公益宣传活动或电视访谈节目,邀请自觉遵守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定,有社会责任感的社会知名人士参加,弘扬正气,营造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三、实施步骤 实施期限:2007年6月至2008年10月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2007年6月至9月) 1、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地要组织宣传、新闻、文化等部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配合中央《决定》的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大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专项治理行动,形成强大的依法依纪查处违法生育的舆论声势。 2、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邮箱。通过在户外张贴,在报刊、电视、电台反复刊登和滚动播出举报公告等形式,广泛发动群众监督检举,建立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 3、建立完善有关制度和政策。要针对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实际以及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 第二阶段:清查处理(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 1、全面清查2000年以来城镇地区二胎审批、二胎生育、非婚生育情况以及违法生育的处理情况。 2、调查核实检查发现的和群众举报的违法生育问题。 3、依法依纪处理经取证核实的违法生育人员。 4、公开曝光查实的典型违法案件。同时,积极宣传本地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先进典型,开展由社会知名人士参加的计划生育公益宣传活动。 第三阶段:评估总结(2008年7月至10月) 各省(市、区)人口计生委要于2008年8月底之前向国家人口计生委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2007年至2008年各地专项治理行动情况报告。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将对各地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