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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5-24
【实施时间】 2007-05-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61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要建立对各级专项治理行动的评估机制,督促各地将专项治理行动不断引向深入。
  
  四、组织领导
  
  (一)国家人口计生委成立城镇违法生育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组长由国家人口计生委副主任王培安担任,副组长由政策法规司司长、宣传教育司司长、中央纪委监察部驻人口计生委纪检组监察局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司。
  
  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负责专项治理行动的组织策划、国家相关部门的政策协调以及中央级新闻媒体的宣传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专项治理行动的联络协调、信息沟通等日常工作,并协助领导小组进行专项治理行动的督查和检查。
  
  (二)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协调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研究制定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的政策措施。要明确专人负责专项治理行动。
  
  (三)各地要及时将工作动态、典型案例报送国家人口计生委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将定期编发工作简报,反映情况,研究问题,交流经验。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部署。专项治理行动难度大、要求高、任务重。各地要将专项治理行动作为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之中,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周密部署,保证投入,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二)依法行政,维护权益。要严格依法办事,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案,文明执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正当权益;不断创新工作思路,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禁止搞强迫命令,防止采取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杜绝恶性案件的发生。对出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三)搞好协作,集体攻关。要积极协调纪检、文化、体育、工商、税务、公安等相关部门参与行动,明确责任,密切配合,共同作战。同时,加强地区协作,引导发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
  
  (四)抓住典型,教育群众。要在清查处理的基础上,重点揭露曝光情节恶劣的典型。同时,加大对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先进模范人物的宣传。要通过专项治理行动提高广大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为稳定低生育水平作出积极贡献。
  
  (五)明确政策,创造条件。此次专项治理行动清查处理的违法生育人员的数据,不得用于对基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考核。专项治理行动清查出的历史上尚未处理和处理尚未到位的违法生育人员,依据原有关规定能够予以较轻处理的,按原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酌情从轻处理。
  
  
国家人口计生委
  
  二○○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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