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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安全监管总局党组每年至少举办10次党组理论中心组(扩大)学习会议,及时传达、学习和贯彻党中央有关会议文件精神,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举办1-2期党组理论中心组(扩大)学习培训班,集中学习研讨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研究安全生产总体思路。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党组(党委)每年年初也要制定年度中心组学习计划。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党组(党委)要将学习计划分别报所在省(区、市)党委和安全监管总局党组备案。 (二)坚持开展集中学习。根据新形势新任务,及时提出学习专题,坚持以党支部、党小组或处室(科室)为单位,在通读原文、领会精神的基础上,采取主题发言与补充发言相结合等形式,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开展集中学习研讨。根据需要,适时举办专题讲座、学习辅导和学习报告会。每月集中学习研讨应不少于1次。 安全监管总局对机关干部和在京直属单位司局级以上干部,每年至少举办1次形势报告会、2次以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或法律法规主题报告会、2次以上重点行业领域专业知识讲座或专题业务辅导。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也要对本单位干部职工的集中学习作出具体安排和部署。 (三)加强在职自学。积极开展读书自学活动,规定必读书目,提倡充分利用业余时间认真看书学习。推行自主选学,鼓励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各种与工作相关的学习培训或学历教育,并在时间、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要结合自身特点和岗位要求,制定自学计划,自觉开展自学,做好学习笔记,每年至少要撰写一篇学习体会文章。 (四)强化脱产培训。按照《干部教育培训条例(试行)》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等制度。坚持和完善组织调训制度,每年有计划、有重点地选派干部参加各类培训。建立干部脱产培训登记制度,如实记载干部参加培训情况和考核情况。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十一五”期间参加脱产培训时间累计应不少于3个月,其他干部每年参加脱产培训时间累计应不少于12天。 安全监管总局每年举办2期市(地)领导干部安全生产专题研究班;2期党校理论学习班;2期以上行政执法班;10期以上针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和领域的专题业务培训班;1期以上针对安全监管总局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专题理论研讨班;选派10名左右厅局级干部参加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有关干部学院的脱产培训。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制定干部脱产培训计划,依托地方党校、行政学院和各级安全培训机构,有针对性地举办各类理论学习班、专题业务培训班,积极选派干部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五)丰富学习培训方式方法。按照丰富多样、注重实效的要求,采取现场观摩学习、观看录像等形式,利用内部网站、刊物、板报等平台,通过开展监察执法交流比武、执法文书评比等活动,不断改进学习方式,拓展学习途径。加强培训需求调研,科学设置培训专题,完善课程设计和培训内容,进一步提高讲授式教学质量,加大研讨式教学力度,大力推广案例式教学,积极开展模拟式、体验式教学,提高培训针对性和时效性。 三、加强基础建设,提高学习培训质量 (一)优化培训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和安全培训机构的学习培训主阵地作用。安全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在质量评估的基础上,委托一批办学能力与办学条件较好的培训机构,承担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也要委托一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承担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学习培训任务。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图书阅览室。各培训机构要加强内部建设,深化教学改革,注意引进先进教学方法和手段,有针对性地研究完善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培训模型,提高培训质量。 (二)重视师资队伍建设。注重从政治素质好、理论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党政干部和专家学者中选聘兼职教师进行讲学。有计划地加强专职教师的培训培养。安全监管总局每年举办1-2期安全培训师资培训班,适时举办安全培训机构负责人研讨班。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也要有计划地组织相应的师资培训。 (三)推进培训教材建设。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的学习培训应以《全国干部学习培训教材》为基本教材,有针对性地选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等院校编写的干部培训相关教材。各级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根据需要,选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手册》等安全监管监察业务培训教材和相关专业领域的优秀安全培训教材,也可结合实际开发精简实用的安全监管监察业务培训教材。安全监管总局将定期组织开展优秀教材评选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