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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
【颁布时间】 2007-05-16
【实施时间】 2007-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64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专利申请受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有关地方知识产权局、各专利代办处:
  
  现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专利申请受理工作规程》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七年五月十六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专利申请受理工作规程

  
  为规范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代办处(以下简称代办处)专利申请受理工作,依照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审查指南的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代办处在从事专利申请受理工作中,应当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优质、高效地完成专利申请的受理工作。
  
  一、总则
  
  (一)专利申请受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1.受理并审核专利申请文件。
  
  代办处对收到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专利申请应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发出受理通知书。
  
  对申请人提交的费用减缓请求进行审查,确定准予减缓的比例,发出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
  
  2.完成专利申请的数据采集工作。
  
  3.转交专利申请文件及传输专利申请数据。
  
  按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受理处以挂号邮件的方式转交专利申请文件、传输专利申请数据。邮寄申请文件和传输数据应确保不发生丢失或泄密。
  
  4.完成与专利申请受理有关的管理、统计工作。
  
  5.完成专利局委托的与专利申请受理有关的工作。
  
  (二)专利申请受理范围
  
  1.可以受理的专利申请文件
  
  (1)内地申请人面交或寄交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2)港、澳、台地区的个人委托内地专利代理机构面交或寄交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
  
  2.不能受理的专利申请文件
  
  (1)PCT申请文件;
  
  (2)外国申请人及港、澳、台地区法人提交的专利申请文件;
  
  (3)分案申请文件;
  
  (4)有要求优先权声明的专利申请文件;
  
  (5)专利申请被受理后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专利申请受理的相关法规
  
  (一)专利申请文件的受理条件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专利申请文件应当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受理: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具有请求书、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还应当具有说明书附图;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具有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
  
  使用中文;
  
  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请求书中应当具有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申请人地址;
  
  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或者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专利申请类别(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明确或者可以确定。
  
  (二)确定专利申请日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及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及审查指南的规定,应当按照下述要求确定专利申请日:
  
  向专利局代办处窗口直接递交的专利申请,以递交日为申请日;通过邮局邮寄到代办处的专利申请,以信封上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戳日不清晰无法辨认的,以代办处收到日为申请日,并将信封存档。
  
  通过速递公司递交到代办处的专利申请,以递交日为申请日。
  
  邮寄或者递交到专利局非受理部门或者个人的专利申请,其邮寄日或者递交日不具有确定申请日的法律效力。如果被转送到专利局受理处或者代办处,以受理处或者代办处实际收到日为申请日。
  
  (三)审批费用减缓请求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缴纳专利费用有困难的,可以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专利费用减缓办法》向专利局提出费用减缓请求。
  
  1.专利费用可以减缓的种类
  
  (1)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2)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
  
  (3)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
  
  (4)复审费
  
  (5)年费(授予专利权当年起三年的年费)
  
  2.专利费用减缓的手续
  
  提出专利申请时以及在审批程序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可以要求减缓应当缴纳但缴费期限尚未届满的费用。
  
  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应当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必要时应当提交证明文件。费用减缓请求书必须有全体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签字或者签章。上述“必要时”是指一般情况下,国内个人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不要求其提供证明,但外国申请人、港、澳、台地区的申请人以及国内社会知名人士提出费用减缓请求的,则要求其提供经济困难的证明。费用减缓请求符合规定的,应予批准并发出费用减缓审批通知书,申请人按照批准的比例缴纳费用。
  
  费用减缓的审批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专利费用减缓办法》执行。
  
  (四)代办处受理数据采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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