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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专利受理月报统计 代办处应当于每月第一个工作周内向专利局受理处报送专利受理工作统计月报表,统计周期以专利局年度工作日历的工作周次为准。 七、专利申请号的使用与管理 (一)专利申请号的用途 专利申请号仅可用于代办处受理的专利申请文件,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二)专利申请号的领取与返回 代办处应当按照专利局受理处的要求领取申请号。每年1月6日前,将前一年度的剩余申请号及作废申请号一同寄回专利局受理处,同时应当附具该年度内申请号的领取及使用情况记录。 (三)专利申请号的使用 1.专利申请号应当按年度使用。 2.专利申请号应当按流水顺序由小到大连续使用,因故作废的申请号应有记载并将废号条收齐保存,年底退回专利局受理处。 3.每年1月1日,接收面交专利申请文件时,开始使用新年度的专利申请号,停止使用前一年度申请号。1月5日前,代办处收到的前一年度寄交的专利申请,可以继续使用前一年度申请号。1月5日后,代办处收到的前一年度寄交的专利申请,由代办处确定收到日、申请日,将申请文件与信封一起转寄专利局受理处。 八、附则 本规程中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调整时,本规程将进行相应调整。 本规程自2007年 7 月 1 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管理规定的通知》(办发〔2005〕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