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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07]58号
【颁布时间】 2007-05-15
【实施时间】 2007-05-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64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7年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五)全面总结,及时上报
  
  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结束后,各地税务机关要对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填写《2007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2007年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关执法监察情况统计表》(附件2),同时,地方税务机关还要单独就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的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内容包括:检查工作开展的总体情况、土地增值税政策贯彻落实情况、土地增值税征管的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理意见、下一步工作打算等),逐级上报。工作总结要全面客观,如实反映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中发现的问题以及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同时也要总结检查方法,反映各地一些好的做法和经验。要准确汇总数字,按要求认真填写统计表。各地税务机关要对上报的总结和统计表严格把关,杜绝敷衍应付的现象发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于2008年1月底以前向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监察局)报送工作总结和统计表,同时,地方税务局将土地增值税政策执行检查情况上报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司)。
  
  七、总结通报
  
  税务总局将根据各地检查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对检查工作开展的好、成绩突出的地方给予通报表扬,同时,对检查工作不重视、落实不力的地方要进行通报批评。考核项目主要包括:检查工作的组织、检查工作开展的力度、查出问题的纠正情况、总结报表的填写与上报情况等。
  
  附件:1.2007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2.2007年税务系统纪检监察机关执法监察情况统计表(略)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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