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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中方”)和意大利共和国卫生部(以下简称“意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意大利共和国输入冷冻牛精液的检疫和卫生条件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意方根据本议定书的要求,负责供精公牛、试情动物、精液的检疫检验工作,并出具检疫证书。 一、意方收到中方签发的进境检疫许可证后开始实施检疫。 (一)每份进境检疫许可证只允许从意大利输入一批冷冻牛精液; (二)输出的冷冻牛精液须符合中方签发的进境检疫许可证的要求。 二、意方须事先向中方提交检疫证书样本,经中方确认备案后生效。 (一)检疫证书为一正本两副本; (二)检疫证书必须用英文打印,手写或涂改无效; (三)检疫证书须有意方控制下的地方卫生部门的印章和官方兽医签字; (四)检疫证书随冷冻牛精液一起运输; (五)货物运抵中国入境口岸时,中方保留对无有效检疫证书或无检疫证书的冷冻牛精液作退回或销毁处理的权利。 第二条 中方将派出官方兽医到每批输出精液的人工授精中心和有关实验室,配合意方进行检疫检验工作。或者意方向中方提供符合本议定书的人工授精中心名单,中方将派出官方兽医进行注册考核,只有被注册的人工授精中心方可向中国输出冷冻牛精液。 第三条 意方正式确认意大利没有口蹄疫、牛瘟、水疱性口炎、牛肺疫、小反刍兽疫、鹿流行性出血病、牛结节性疹、裂谷热。 所有的人工授精中心必须位于经双方确认的蓝舌病非疫区(见附件)。一旦发现蓝舌病疫区扩大,意方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中方。 意方确保疫区供体牛不得进入非疫区,且所有的人工授精中心都按照意大利的监测计划进行蓝舌病监测。 第四条 当意大利发生第三条所列疾病时,意方应当立即采取如下措施: 一、在24小时内通知中方发生疾病的详细情况,内容包括:疾病名称、发生疾病农场的名称和地址、受感染的动物种类和数量,以及意方已采取的控制措施; 二、立即停止向中国出口冷冻牛精液。 第五条 输出精液的人工授精中心经意方注册,符合欧盟的标准,并由意方授权的官方兽医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供精牛在该人工授精中心至少饲养12个月,并在进入人工授精中心以后未用于自然交配。在采精时没有任何传染病的迹象。 第六条 在首次采集向中国输出的精液前5年至末次采精后45天的时间内,输出精液的人工授精中心内的所有动物无水疱性口炎、狂犬病、蓝舌病。 第七条 人工授精中心内的供体动物: 一、出生于意大利反刍动物饲料禁令实施之后(1994年7月之后),且从未饲喂过饲料禁令禁止的反刍动物源性饲料; 二、如果是从其他国家进口的牛,原产国的BSE风险与意大利相同或更低:原产国颁布了等效的反刍动物饲料禁令,且供体动物出生于实施饲料禁令之后,进口牛所在牛群在过去6年内无牛海绵状脑病; 三、有唯一的永久性标记,具有可追溯性。 第八条 输出精液的人工授精中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在地有国家监测程序,该程序依照OIE规定用于预防、控制和根除BSE; 二、精液生产和加工符合OIE的标准。 第九条 在首次采集向中国输出的精液前至少三年至末次采精后28天的时间内,输出精液的人工授精中心内的所有动物无结核病的临床症状,并且: 一、在进入人工授精中心前,所有动物经结核病检查应为阴性。 二、首次采集向中国输出的精液前三个月内,对输出精液的人工授精中心内的所有动物(包括试情动物)进行结核病检验结果为阴性:用牛型和禽型结核菌素(PPD)进行颈部皮内试验,注射后72小时判定结果,注射部位肿胀差不超过2mm为阴性。 第十条 在首次采集向中国输出的精液前至少三年至末次采精后28天的时间内,输出精液的人工授精中心内的所有动物无副结核病的临床症状,并且: 一、在进入人工授精中心前,所有动物经副结核病检查应为阴性。 二、首次采集向中国输出的精液前三个月内,对输出精液的人工授精中心内的所有动物(包括试情动物)进行副结核病检验结果为阴性: (一)用副结核菌素(PPD)进行颈部皮内试验,注射后72小时判定结果,注射部位肿胀差不超过2mm为阴性; (二)琼脂扩散试验,结果为阴性。 第十一条 在首次采集向中国输出的精液前至少三年至末次采精后28天的时间内,输出精液的人工授精中心内的所有动物无布氏杆菌病的临床症状,并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