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4-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6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法兰西共和国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接上页]

  第十八条 相互通报刑事判决
  
  双方应当相互通报涉及对方国民的并且已记入犯罪记录的刑事判决。
  
  上述通报应当通过中央机关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十九条 交换法律资料
  
  双方中央机关应当根据请求,交换各自国家有关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资料。
  
  第二十条 费用
  
  一、被请求方应当负担所有与在其境内执行请求有关的通常费用,但不包括下列费用:
  
  (一)鉴定人的报酬;
  
  (二)翻译费用;
  
  (三)证人、鉴定人、被移送的在押人员及其押送人员的旅行费用和出差津贴。
  
  上述费用应当由请求方负担,其数额按照请求方法律确定。
  
  二、如果在执行请求过程中发现需要超常性质的费用,双方应当协商确定可以继续执行请求的要求和条件。
  
  第二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由于本协定的解释、执行或者适用而产生的争议,如果双方中央机关不能达成一致,应当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二十二条 生效和终止
  
  一、一方应当通过外交照会通知对方,已按照本国法律完成使本协定生效所需的所有程序。
  
  本协定在最后通知发出之日后第三十日生效。
  
  二、本协定适用于协定生效后提出的所有协助请求,即使请求涉及的犯罪发生在本协定生效前。
  
  三、任何一方可随时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上述终止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后生效。但在本协定终止生效前收到的协助请求,应当继续按照协定的规定予以处
  理。
  
  下列签署人经各自政府适当授权,签署本协定,以昭信守。
  
  二00五年四月十八日订于巴黎,一式两份,每份均以中文和法文制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兰西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张福森                 多米尼克·佩尔贝恩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