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5-04-05
【实施时间】 2005-04-05
【法规编号】 137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食品农牧部关于巴基斯坦输华柑橘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为使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鲜食柑橘安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中方”)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食品
  农牧部(以下简称“巴方”)在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如下:
  
  第一条 
  
  巴基斯坦向中国出口的柑橘种类为橘子(Citrus reticulata)和橙子(Citrus sinensis)。以下简称“水果”。
  
  第二条 
  
  输华柑橘包装厂、储藏和冷处理设施须在巴方注册,并由中方和巴方共同指定,出口商应在巴基斯坦商务部注册。
  
  第三条 
  
  输华柑橘须来自桃实蝇(Bactrocera zonata)的非疫区。非疫区的建立与认可要求和程序需经中方评估和批准。
  
  在巴方的指导下,输华柑橘的果园应采取有效的监测、预防和有害生物综合管理措施,以避免和控制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见附件1)及其传播介体的发生。
  
  应中方要求,巴方将向中方提供上述病虫害监测和综合管理措施的有关程序和结果。
  
  第四条 
  
  输华柑橘的包装、储藏、冷处理和装运过程,须在巴方严格的检疫监管下进行,保证输华的柑橘不带有昆虫、螨类、烂果、枝、叶和土壤。
  
  柑橘包装前要经过人工选果、剔除有缺陷的果实、杀菌、水洗、烘干、打蜡等工序。
  
  输往中国的柑橘须与不向中国出口的柑橘分开单独包装和储藏。
  
  第五条 
  
  输华柑橘的每一个包装箱上应用中文清楚标明“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用英文标出包装厂的名称、地址和注册号以及出口商的名称。
  
  输华柑橘的包装应采用符合中国植物卫生要求的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的包装材料。
  
  第六条 
  
  在运输途中,输华柑橘须在集装箱内针对桃实蝇和桔小实蝇(Bactrocera dorsalis)进行冷处理。冷处理指标为果肉温度1.67℃或以下不少于连续17天,或
  2.2℃或以下不少于连续21天。
  
  冷处理设施须经中方考核认可,冷处理操作规范见附件2。
  
  第七条 
  
  输华柑橘出口前,巴方应按2%比例实施检疫。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该批柑橘不得向中国出口。
  
  对每批经检疫合格的柑橘,巴方将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该批柑橘符合2005年4月5日在伊斯兰堡签署的《巴基斯坦输华柑橘植物卫生要求议br /  定书》的要求,不带有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巴方应提前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备案。
  
  第八条 
  
  巴基斯坦柑橘输华海运入境口岸为大连、天津、北京、上海、青岛、南京,陆运入境口岸为红其拉甫。
  
  第九条 
  
  输华柑橘到达指定入境口岸时,中国检验检疫机构将查验有关单证、标识和冷处理记录,并实施相应的检验检疫。
  
  如发现来自未经指定的包装厂、出口商、储藏或冷处理设施,则该批柑橘不准进境。
  
  如发现桃实蝇或桔小实蝇活虫,则该批柑橘作退货或销毁处理。中方将及时通知巴方暂停巴基斯坦柑橘输华,并要求巴方采取整改措施。
  
  如发现本议定书附件1中方关注的其它检疫性有害生物,则该批柑橘将作退货、销毁或检疫处理(仅限有有效除害处理措施的情况),中方将向巴方通报原因,并
  视情况决定暂停相关包装厂和出口商对华出口柑橘的资格。双方将开展调查,以便查明原因并实施相应改进措施。
  
  如发现本议定书附件1以外的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检疫处理,中方将视情况采
  取进一步的措施并向巴方通报。
  
  第十条 
  
  输华柑橘开始贸易之前,在巴方协助下,中方将派检疫官员赴巴基斯坦柑橘产区对有害生物的监测计划、防治措施和输华果园、包装厂、储藏和冷处理设施植物
  卫生条件及管理措施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议定书要求的包装厂、储藏和冷处理设施予以批准。
  
  中方官员赴巴考察的费用将由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食品农牧部或商务部出口促进局承担。
  
  第十一条 
  
  在贸易过程中,双方将根据巴基斯坦柑橘疫情发生动态及截获情况开展进一步的风险评估,并协商调整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单及相应的检疫措施。
  
  第十二条 
  
  为确保本议定书的有效执行,中方和巴方可对本议定书进行全面审核和评估,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
  
  第十三条 
  
  经双方书面同意,可对本议定书进行修改。
  
  第十四条 
  
  双方因歧义或执行议定书产生的任何争议,中方和巴方将通过友好协商或谈判予以解决。
  
  第十五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如未终止则自动延长两年。任何一方提前3个月通知另一方后可终止本议定书。在有效期内所采取的措施应按本议定书执行完为止。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