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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前期费用支持的内容。 前期费用是指我国企业为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业务,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和对外劳务合作项目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发生的支出。 2、勘测、调查费。 --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 --渔业资源探捕费:购买探捕仪器设备费、代理费、船舶注册费。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所发生的支出。 4、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 购买项目(资源)勘察许可证、标书、技术资料等所发生的支出。 5、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 指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所发生的支出。 (三)运营费用支持的内容。 1、境外高新技术研发。 --高新技术研发机构境外实验场地租赁费; --高新技术研发机构境外实验设备、器材租赁或购置费; --高新技术研发机构境外高新技术专利的购买、使用费。 2、对外设计咨询。 设计咨询机构开展业务所需的境外设备、软件租赁或购置费。 (四)前期费用和运营费用的支持比例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 (五)项目贷款贴息。 给予贴息的银行贷款是指我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及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业务而从境内银行取得;用于项目建设及运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中长期贷款。其中:人民币贷款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执行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年贴息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六)同一企业当年获得专项资金累计补助额不得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四、申请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近五年来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3、拖欠应缴还财政资金未超过三年; 4、按照《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商合发[2006]659号)、《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合发[2006]684号)规定,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5、已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书面文件。 (二)申请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备案; 2、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 3、项目金额标准: ⑴境外投资项目及农、林、渔业合作项目中方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⑵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不低于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⑶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当年累计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⑷境外高新技术研发项目、对外设计咨询项目的投资或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 4、项目适用时间: ⑴申请前期费用和运营费用的项目,投资类项目的境外注册(登记)时间、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目的合同(协议)签订时间在2006年1月 1日至2006年12月 31日期间。 ⑵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合同和贷款合同在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此期间支付贷款利息。 ⑶申请资源回运费用补助和“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的项目,其境外注册(登记)或项目合同(协议)签订时间最早可追溯至2003年1月 1日;项目合同(协议)在2006年1月l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正在执行,并在此期间支付费用。 ⑷申请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补助的项目,其项目境外注册(登记)时间或项目合同(协议)签订时间最早可追溯至2003年l月1日,并且突发事件在2006年1月 1日至2006年12月 31日期间发生。 ⑸申请外派劳务人员直接补助的项目,其项目合同(协议)签订时间最早可追溯至2003年1月1日,并且在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派出劳务人员。 五、申报材料 (一)申请报告、企业申报说明及企业申报项目明细表(详见附件1)、企业申报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详见附件2)、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企业2006年度审计报告、国家批准申请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文件的复印件、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合同副本的商务部分(包括签约方、合同金额、委托目的、合同有效期、签约时间等)、境外企业注册文件复印件、驻外使(领)馆经商参处出具的书面意见(详见附件3)、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以设备等实物投资的须提供海关报关单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