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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商务部
【发文字号】 财企[2007]75号
【颁布时间】 2007-04-19
【实施时间】 2007-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77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06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二)申报直接补助的企业还须提供:申请补助费用支出情况说明,申请直接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详见附件6),费用支付凭证。记账凭证、费用发票及费用支付合同复印件。
  
  (三)申报贴息补助的企业还须提供: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及2006年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详见附件4),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详见附件5),银行贷款合同副本,银行贷款、支付利息及归还贷款的结算凭证复印件。
  
  (四)申报境外突发事件处理费用补助的企业还须提供:我驻外使领馆或经商机构、有关政府部门或商(协)会要求处理境外突发事件的书面意见,我驻外经商机构对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的说明(需列明赴境外处理突发事件工作人员名单),相关工作人员护照、签证复印件。
  
  (五)申报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人员直接补助的企业还须提供:外派劳务人员确认书(详见附件7-1)、外派劳务人员名单(详见附件7-2),出国护照、签证复印件,派驻工作准证复印件。其中:地方企业仅需向财政部、商务部报送申请报告、企业申报说明和申报项目初审表,其余材料由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留存备查。
  
  (六)申报项目资源回运费用的企业还须提供:资源产品开发(权益)协议、购销合同及商业发票、资源产品原产地证明、进口货物报关单,保险机构出具的保险凭证、发票,目的地为中国港口、陆路口岸或内地的海运提单;铁路运输、汽车运输或其他运输合同、凭证以及运费发票。
  
  (七)申报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直接补助的企业还须提供:本企业从事的研发活动符合《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和《中国高技术产品目录》规定范畴的证明材料。
  
  (八)境外多(层)级投资项目还须提供:1、最终实施项目的公司从股权上隶属于国内投资企业的证明;2、用于投资的外汇资金经国内主管部门核准并有清晰流向的证明(采用在当地或第三国融资、企业内部从第三国调动资金等方式的,可不提供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但须提供相关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九)企业报送的复印件材料,均须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凡与申请有关的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或加注中文标注,并将所有申请资料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编制目录及页码。
  
  (十)资金申请报告须一式二份分别报送财政部和商务部,其余材料一份报送财政部或商务部。
  
  六、申报及资金拨付程序
  
  (一)地方企业于2007年5月31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至注册地省级财政、商务部门,各地省级财政和商务部门应按照《办法》和本通知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于2007年6月3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资料联合向财政部、商务部申报。
  
  (二)中央企业通过其集团(总)公司汇总申请材料,并于2007年6月 30日前报送财政部、商务部。
  
  (三)财政部。商务部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报送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支持项目及金额。
  
  (四)中央企业由财政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到企业;地方企业由财政部将资金拨付地方财政部门,再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拨付到企业。
  
  七、2006年已获得其他相同性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不予重复支持。
  
  八、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商务部将全额收回财政专项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案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
  
  九、企业于收到专项资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专项资金收入回执(详见附件8),并报送至财政部、商务部;地方企业同时抄送所在地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
  
  十、本通知由财政部、商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1、企业申报说明
  
  2、企业申报项目初审意见汇总表
  
  3、驻经济商务参赞处(室)意见
  
  4、申请贴息项目基本情况及2006年银行贷款付息一览表
  
  5、银行贷款收息结算情况表
  
  6、申请直接补助项目基本情况及费用支出情况明细、表
  
  7-1、地方企业外派劳务人员确认书
  
  7-2、外派劳务人员名单
  
  8、专项资金收入回执
  
  
财政部
  
  商务部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1:
  
  
企业申报说明

  
  ┌───────────┬───────────────────────────────┐
  
  │申请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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