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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时,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经营活动。 (五)发现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有权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 (六)有权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全社公布审计结果。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 (七)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 (八)履行内部审计监督职责,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 审计监察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监察局根据审计项目计划、人事局的通知或者社党组的要求确定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监察局局长批准,审计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对领导干部任中经济责任审计,由监察局商人事局、计财局提出意见,报分管人事、财务和纪检监察工作的社领导审定后实施。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组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审计组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二)审计组在进驻被审计单位实施审计之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和有关职能部门沟通,制定审计项目实施方案,经监察局局长批准后执行。 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审计组可以对审计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必要的调整,经监察局局长批准后执行。 (三)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后,应当召开有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财务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见面会。 (四)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五)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监察局提出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监察局前,应当按规定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监察局。 (六)监察局按照复核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审议后经监察局局长签署意见,出具监察局的审计报告。监察局的审计报告经社长办公会或社领导批准,正式发文。该报告是审计事项的最终结果。 监察局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应当作出审计决定,依法给予处理、处罚,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七)监察局应当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八)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监察局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审计决定的落实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报送监察局。 (九)监察局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审核被审计单位上报的审计决定落实材料,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决定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十)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监察局书面申请复议。 监察局审理室负责审计复议工作,组成复议小组及时处理,并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议报告,经监察局局长批准后,向申请复议的被审计对象通报。 复议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 (十一)监察局按照审计署和新华社的有关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八条 审计人员的职责要求包括: (一)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政治素质、政策水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二)应当恪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严守审计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严谨细致,弄清事实,分清责任,坚持原则,保守秘密。 (三)在执行审计任务中的吃、住、行等一切费用由监察局负责支出,不得由被审计单位支付任何费用,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的礼品、礼金及宴请等,自觉接受全社职工的监督。 (四)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和保障。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或者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由监察局责令其改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分,同时依照新华社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向考核部门提出减分建议;拒不改正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