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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古方为古巴共和国农业部。 二、在必要时,缔约双方将召集联合会议,讨论和解决有关本协定的执行与加强合作的事项。每次联合会议的时间、地点、日程以及费用等问题由缔约双方商定。 第十条 在解释和实施本协定过程中出现争议时,缔约双方的主管机构应通过磋商来解决。如果不能解决,将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一条 本协定不影响缔约各方与第三国或其作为成员的国际组织缔结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 本协定将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法律程序,并相互照会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未通过外交途径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顺延。 经缔约双方同意,协定可以进行修改。任何修改将在完成上述程序后生效。 缔约双方签字代表经正式授权,在本协定上签字。 本协定于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在古巴哈瓦纳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西班牙文和英文写成,所有文本同等作准。如在解释上出现分歧,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古巴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李肇星 佩雷斯 (外交部长) (外交部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