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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防洪工程建设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防洪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招标投标、工程监理和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河道内修建导流坝等可能造成洪水流向变化、侵害他人利益的水工程。确需修建的,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报共同的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 跨河、穿河、临河、跨越和穿越防洪堤以及山前汇流区的道路、管道、缆线等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防洪标准、规划治导线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所列工程设施建设不得影响防洪抢险通道的畅通;公路、铁路建设应当留足桥涵的数量、长度和跨度,不得危害河道、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改变洪水流向,不得加大局部洪水流量和流速,阻碍行洪畅通或者扩大洪水淹没区域。 第十七条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法进行挖砂、取土、采石、淘金或者其他建设活动的,应当在作业前与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签订清除尾堆和废渣、恢复河道和堤防功能的责任书,并按照批准的范围、时间、地点和方式作业。 未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占用原有河道、填堵原有河道沟叉、废弃原有防洪围堤。 第三章 防汛 第十八条 自治区汛期为每年六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特殊情况下,自治区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提前或者延长防汛期。 第十九条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实施有关防洪法律、法规; (二)健全防汛指挥机构及其办事机构; (三)组织编制、实施防洪规划,加强防洪工程建设; (四)组织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宣传、防汛检查等防汛抗洪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组织重大防汛调度和防洪抢险; (六)落实防汛抗洪经费和物资; (七)组织开展灾后救助,恢复生产,修复水毁工程。 第二十条 自治区防汛指挥机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建设、民政、卫生等部门和生产建设兵团、驻疆部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有关负责人组成,办事机构设在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州、市(地)、县(市)防汛指挥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履行职责,办事机构设在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自治区流域管理机构设立的防汛机构受自治区防汛指挥机构的委托,在流域内开展防洪协调、调度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防汛抗洪的决策指挥、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并在汛期实施下列措施: (一)启动应急预案,宣布应急响应; (二)在特殊情况下,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三)组建和调动防汛抢险队伍; (四)发布汛情公告和灾情信息,及时上报汛情灾情; (五)调度管辖范围内的水库、闸坝、渠首、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 (六)分配防汛经费,调用物资、设备; (七)在紧急防汛期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等紧急措施; (八)必要时组织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依法实行交通管制; (九)必要时协调驻疆部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参加防汛抗洪; (十)其他应急措施。 第二十二条 河流、湖泊及其堤防的防洪抢险,实行沿河(湖)人民政府负责制。 有防汛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组建防汛抢险队伍,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建立防汛岗位责任制,明确防汛责任人。 气象部门应当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提供天气预报和实时气象信息,灾害性天气预报应当提前报告所在地防汛指挥机构 ; 水文部门应当及时向防汛指挥机构提供水情预报 ; 在汛期,交通运输、通信、电力、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为防汛抗洪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防御洪水方案按照下列规定编制、报批: (一)额尔齐斯河、伊犁河、塔里木河干流的防御洪水方案,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有关部门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喀什噶尔河、玛纳斯河、金沟河、头屯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和有关部门编制,报自治区防汛指挥机构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