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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11-23
【实施时间】 2008-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8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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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山洪和地质灾害易发区不进行监测、预警预报,不采取防御措施的 ;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和执行防御洪水方案的 ;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汛期安全检查、采取防御措施的 ;
  
  (四)隐瞒、缓报、谎报险情的;
  
  (五)截留、挤占、挪用防汛、救灾资金和物资的;
  
  (六)违法批准建设影响防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生产建设兵团防汛指挥机构负责兵团防汛抗洪工作,并服从自治区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依照本办法编制防洪规划、防御洪水方案涉及生产建设兵团的,应当征求生产建设兵团有关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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