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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司法厅
【发文字号】 赣司律字[2008]43号
【颁布时间】 2008-11-14
【实施时间】 2008-11-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91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周永康同志在第七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上讲话精神的通知


  各设区市司法局:
  
  10月25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同志在第七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开幕式上发表了重要讲话。为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周永康同志重要讲话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充分认识周永康同志重要讲话的重大意义
  
  周永康同志在律师代表大会开幕式上发表讲话,对全国律师管理工作者和广大律师是一个巨大鼓舞。周永康同志的重要讲话,充分体现了中央大力推进律师工作的坚定决心,充分体现了中央对律师工作的重视和支持,充分体现了对广大律师的亲切关怀和殷切期望。《讲话》高屋建瓴、思想深邃、内涵丰富,政治性、战略性、指导性很强,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是今后一个时期开展律师工作和推进律师工作改革创新的一个重要指导性文件。深入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讲话》精神,对于明确律师本质属性,动员全体律师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对于明确律师队伍建设目标,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律师一定要把学习贯彻《讲话》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政治任务,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坚决落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讲话》精神上来。
  
  二、要全面准确把握周永康同志重要讲话精神
  
  (一)要深刻领会周永康同志重要讲话对十六大以来律师事业成绩的高度肯定,充分认识当前律师工作的大好形势,倍加珍惜来之不易的喜人局面。党的十六大以来,广大律师充分发挥执业作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保障民商事交易安全,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弘扬法治精神,有力地推动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是广大律师共同努力奋斗的结果,更是党中央、国务院重视、支持和推动的结果。广大律师一定要充分认识和把握当前的大好形势,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贡献。
  
  (二)要深刻领会周永康同志重要讲话对我国律师本质的阐述,充分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这是由我国宪法法律和社会主义根本性质所决定的。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没有今天律师事业所取得的成绩。广大律师无论在政治上、理论上还是感情上,都要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度认同,真正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伟大旗帜来高举、作为正确道路来坚持、作为科学理论来运用、作为共同理想来追求,毫不动摇地坚持工作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广大律师要牢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全局的高度,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扎实开展法律服务,自觉拥护党的领导,自觉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自觉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
  
  (三)要深刻领会周永康同志重要讲话对律师职能作用发挥提出的“几点希望”,充分认识律师所肩负的神圣历史使命,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在中部地区崛起新跨越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律师要做经济社会发展的服务者,这是律师的职责所在、价值所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引导律师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着力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动农村改革、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要围绕国家实施宏观调控政策,为金融业、房地产、证券等经济领域提供法律服务;要适应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需要,围绕国家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为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使用和保护等各个环节提供法律服务;要围绕省委省政府推进“大项目”战略,深入项目建设的第一线,发挥专业优势,积极为党委、政府宏观决策当好参谋助手,为实施“大项目”战略促进经济大发展提供法律服务;要围绕“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中的重点领域、重大项目,为“鄱阳湖生态经济区”的规划论证、开发建设和环境保护提供法律服务。律师要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这是律师执业的起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引导律师把服务改善和保障民生作为重点领域,积极围绕促进解决就业、就学、就医、社会保障、收入分配等问题,及时提供法律服务;要面向社区、走进乡村,开展便民利民惠民活动,让更多群众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要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律师要做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者,这是律师执业的根本价值追求。广大律师要依法履行辩护和代理职责,正确适用法律,促进司法公正;要依法维护当事人和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要坚持依法办案,敢于同一切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要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律师要做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者,这是律师执业活动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广大律师要认真办理诉讼法律事务,促成矛盾纠纷有效解决,实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要依法开展非诉讼法律事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要积极参与调解,化解矛盾纠纷;要积极参与涉法信访接待工作,推动社会矛盾解决纳入法制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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