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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08]154号
【颁布时间】 2008-11-13
【实施时间】 2008-1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91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国家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为了做好我省地震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确保各级财政性资金、社会募集资金、国有企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使用安全,保证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工程质量,现就我省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管理,规范程序,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明确责任,强化监管。
  
  本通知所指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是指,我省列入国家《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工程建设项目,省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内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地震灾区市州、县区政府编制的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中确定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中关系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符合《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除本通知另有规定外,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其招标方案由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或核准项目时一并核准。
  
  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工作要按照《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等九部委第56号令)的要求进行,严禁将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三、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以及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工程;
  
  (二)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工程;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工程;
  
  (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实际价值相比不值得公开招标的工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关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所在地的市州政府对邀请招标的项目要严格控制。
  
  四、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可不进行招标,直接确定承包人:
  
  (一)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
  
  (二)全额捐资人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建造的工程;
  
  (三)对口支援的省、市直接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服务及重要设备和材料的援建工程(应由援建省市自派的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直接负责承建);
  
  (四)具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相应资质的单位,对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免费或按国家规定收费标准或预算控制价减免50%以上的工程(差额的建设费用自行承担,作为捐建费用);
  
  上述可不实行招标的项目,市州、县市区政府在确定工程承包人时,应集体决策,做到公开透明,程序规范,并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由地方政府第一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
  
  五、灾后恢复重建项目,要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实施,严禁随意调整和变更建设内容。在公开招标确定中标人后,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施工工程严禁转包或违法分包。采购的重要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法定由政府采购项目的重要材料和设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项目审批部门在核准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招标方案时,可根据项目性质及建设内容,鼓励项目法人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开展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建设。并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加快核准工作进度。对项目审批或核准前确需先行开展招标活动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先行开展招标活动。
  
  七、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开标、评标工作,除国家和省管项目应依法在省级有形市场开标、评标外,一般项目可在项目所在地市州进行,也可在省级有形市场或省内其他市州有形市场进行。应当进入省建设工程承包交易中心的项目,按原有规定执行。机电设备采购类项目所需的评标专家应当从设在省机电设备交易中心的《甘肃省评标专家库工商领域分库》内随机抽取。其他工程项目的评标专家,可在其他省直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
  
  八、实行公开招标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应当按规模标准在国家发改委或省发改委依法指定的报刊、网络或者其他新闻媒介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连续发布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九、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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