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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甘政办发[2008]154号
【颁布时间】 2008-11-13
【实施时间】 2008-11-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391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国家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十、《甘肃日报》、《甘肃经济日报》和《甘肃经济信息网》等依法指定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介,要为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提供优质服务。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应当以显著版面优先发布。
  
  十一、作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交易平台的省级有形市场以及市州有形市场,要积极支持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建设,为灾后恢复重建项目的开标、评标活动提供优质服务。对进场交易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除收取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交易服务费用。
  
  十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具有评标能力的招标人,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国有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发挥主渠道作用,承担服务社会的责任。对委托代理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应当以保本经营为原则,将成本外的收费捐助灾区,用于项目建设。鼓励其他招标代理机构在代理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招标业务时,仅收取成本费用。
  
  十三、省灾后重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有形市场减免收费情况及招标代理机构捐助情况进行统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接收捐助资金。省物价局、省监察厅要根据有形市场和国有招标代理机构的成本核算情况,对其减免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四、灾后恢复重建期间,有关部门要建立信用档案。对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中违法违规的企业和机构,在依法从重处罚的同时,将违法违纪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十五、各级监察、审计及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灾后重建项目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发现违法违纪问题,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进行查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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