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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03-21
【实施时间】 2007-03-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01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考核与评估基本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有效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依法行政"十一五"规划》顺利实施,提高基层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力争到2010年率先实现部门工作法治化,我委在调研和广泛征求各省(区、市)和部分市、县人口计生委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考核与评估基本要求》,并经人口计生委委主任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以此为参考规范引导和考核评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在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适当加大依法行政的指标权重和考核力度,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
  
  "十一五"期末,我委将根据本要求以适当形式对各地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考核与评估基本要求

  
  一、目标
  
  推进依法行政,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实现 "两个转变",基本建立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实现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总体要求。
  
  二、考核与评估基本要求
  
  (一)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依法规范抽象行政行为。
  
  1、在出台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前,做到事先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或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意见。
  
  2、建立规范性文件前置性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做到先由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审查。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没有超越法定权限,没有创设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等项目,没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内容。
  
  3、建立规范性文件备案和定期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出台后,及时向有关机关报送和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每年开展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于不适应客观情况和发展要求或者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能及时修改或废止。
  
  (二)坚持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4、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没有擅自授权或者委托其他单位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者行政罚款的现象。
  
  5、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和岗位的执法责任清晰、明确。
  
  6、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取得省级或者较大城市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在执法时做到亮证执法。
  
  7、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审批)、社会抚养费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办理生育(服务)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执法活动程序合法、规范。能够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维护当事人的知情、陈述、申辩、听证和申请回避的权利。作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审批)、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行政执法决定合法、合理。
  
  8、实行"收支两条线",依法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者罚款决定时,能够告知当事人到指定的机构缴纳,做到收缴分离。
  
  9、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过程中,没有向当事人乱收费、乱罚款现象。建立完整、规范的行政执法案卷。
  
  (三)实行政务公开,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10、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全面、准确、真实地向社会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信息。
  
  11、简化人口和计划生育许可(审批)、证明办理手续,开展高效、便民服务。
  
  12、创造条件,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及计划生育家庭的政策措施,保证法定奖励、各种优惠政策的落实及对独生子女死亡、伤残等特殊困难家庭给予救助。
  
  13、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保障已婚育龄夫妇依法免费享有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14、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严厉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案件,使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并趋向好转。
  
  15、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流入地向流动人口开展宣传和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将开展管理和服务的情况及时向流出地通报。流出地积极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落实奖励优惠政策,及时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准确向流入地反馈有关信息。
  
  (四)加强执法监督,完善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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