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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09-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0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2004至2014年合作纲要

[接上页]

  (二)促进客货运输便利化,在两国境内开展过境运输。
  
  (三)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在一九九六年七月四日签订的中吉政府间民用航空运输协定框架内发展航空运输,为两国间以及经两国的过境客货运输提供良好条件。
  
  (四)采取切实措施恢复比什凯克-北京航线。
  
  (五)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实行鼓励边境贸易的政策,建立边境地方的磋商机制,促进边境地区间的合作。
  
  (六)采取切实措施理顺边境贸易中检验检疫、卫生、传染病监控、海关、边境制度方面的问题,依照各自法律制定相互合作、便利通关措施,加强在相互承认商品、货物、食品卫生-传染病检测结果领域的合作,积极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斯坦政府进出口商品质量保证协定》的落实。
  
  (七)随着口岸客货流量的不断增加,采取措施扩大吐尔尕特口岸功能,以解决允许第三国公民和交通工具通行的问题,提高过境客货运输能力。
  
  (八)对双方信誉好的进出口公司采用加快和简化海关工作程序的措施。协调商品过境制度,促进标准统一,实现相互认证,采取措施解决汽车抵达两国境内装货港和目的港的通行问题。两国海关部门共同采取措施打击走私及其它违法行为。
  
  (九)为协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海关部门的合作,双方海关通过行政互助渠道建立反走私、反毒品、反恐怖等情报交换和信息沟通机制,以共同维护健康的进出口贸易秩序。
  
  (十)促进中国“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和“吉尔吉斯电信股份公司”在向“吉尔吉斯电信股份公司”提供技术支持方面开展合作。
  
  四、能源和矿产资源开发领域
  
  (一)制订有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吉尔吉斯共和国政府二00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签署的能源领域合作协议的计划。
  
  (二)研究中国电力企业参与吉电站、输电线路和其它电力能源项目的投资与建设问题。对已开展从吉引电的地区,根据需求,可研究建设35千伏和更高千伏引电项目。
  
  (三)鼓励和支持参与开采吉贾拉拉巴德、奥什、巴特肯州油气资源的中国企业,包括进行钻探、经营、修井,采用新的先进技术提高吉油田的采收率,以及石油化工领域的合作等。
  
  (四)研究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地质矿产署关于实施一系列具体地质项目的协议。
  
  (五)研究签署中吉两国关于利用和保护跨界河流的协定。
  
  (六)探讨双方建立合资企业、合作开采吉境内矿产资源的可能性。
  
  五、金融-投资领域
  
  (一)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改善投资环境,积极支持双方在对方境内投资的企业。根据双方现行法律,为两国企业家经贸活动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和优惠政策,相互提供出入境便利,切实保护两国公民在对方境内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二)创造条件吸引商业银行、投资和保险公司投资参与两国国内和国际的互利的项目和计划。
  
  (三)根据各自国内法律,促进两国商业银行、财务和租赁公司在对方设立分支机构和代表处。
  
  (四)鼓励增加两国银行机构在边境地区的数量,以降低中吉两国经营主体相互经贸活动中的现金流量。
  
  (五)促进发展双方经营主体间利用银行卡结算体系,为安全有效地进行商品和服务结算创造条件。
  
  六、旅游领域
  
  (一)通过简化旅游签证程序,以及搞好两国旅游和交通部门的合作发展两国间的旅游。
  
  (二)探讨研究开发“丝绸之路”旅游线路和旅游产品的可能性。
  
  (三)积极鼓励两国旅游公司和机构交换信息、交流经验,并为对方参加在本国举行的旅游交易会提供便利。
  
  七、科学技术合作
  
  (一)支持科学和技术领域合作,鼓励就科学问题进行信息交流。
  
  (二)鼓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院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科学院及两院研究所之间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
  
  (三)两国科研机构互派专家代表团并交流研究成果,举办两国学者参加的国际科学论坛会议、研讨会。
  
  (四)推动成立共同的科研机构,以研究和落实双方达成一致的基础和应用科学研究项目和计划。
  
  八、文化人文领域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国家文化委员会之间定期开展合作,支持发展戏剧音乐艺术、电视、电影、博物馆和图书馆等领域交流。
  
  (二)加强吉尔吉斯斯坦政府青年事务机构、青年组织与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之间的联系,扩大两国青年之间在文化、社会和经济领域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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