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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进行媒体代表交流。相互提供关于两国发展的客观信息,交流经验,以促进两国人民间的相互理解、加强友谊。 (四)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内进行合作。 (五)继续为两国在对方境内开展领事服务提供协助,并就相关问题保持沟通与协商。 九、最后条款 (一)为落实本纲要条款,双方可就具体合作领域和方向单独签署协议,尤其是规定具体期限和执行者落实本纲要的有效措施计划。经双方同意,可对本纲要做必要修正或补充,所做修正或补充可形成单独议定书作为本纲要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本纲要自双方各自完成国内相应的程序之日起生效。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纲要的终止不影响其生效期内根据在本纲要框架内缔结的协定或条约(合同)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本纲要于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一日在比什凯克市签订,一式两份,分别用中文、吉文和俄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 吉尔吉斯共和国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理 温家宝(签字) 尼·塔纳耶夫(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