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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09-14
【实施时间】 2004-09-14
【法规编号】 140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行动计划

[接上页]

  5.促进相互贸易,互通有无。鼓励双方公司进口对方产品,特别是机电产品,双方欢迎对方在本方国内举办展览会,并为此提供必要的便利。
  
  (二)投资
  
  1.鼓励双向投资,致力于制定和完善相关投资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改善投资环境,保护投资者利益。欢迎相互签署《投资保护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加强双方投资合作,推动贸易与投资相互融合、相互促进。
  
  2.鼓励各自企业到对方投资、建立合作、合资或独资企业,加强交通、通信、资源等领域的投资合作。
  
  3.通过举办投资政策、机会和环境的介绍活动,交流双方在投资领域的信息和政策,推荐投资领域或具体项目,促进合作。
  
  4.加强管理经验的交流,特别是设立和管理自由区和经济特区等方面的经验。
  
  5.共同向第三方投资,着重建立中小型项目,以有利于各方利益。
  
  (三)能源合作
  
  在能源领域,特别是在石油和天然气领域加强合作。鼓励阿拉伯国家的石油、石化产品和天然气进入中国市场。双方欢迎对方向本方能源领域投资,双方鼓励各自企业与对方企业在该领域建立合资项目,并向对方提供便利和经验,鼓励并便利中国石油工程服务及其设备进入阿拉伯国家。
  
  (四)科学技术合作
  
  1.鼓励双方政府部门、科研院校、科技型企业在信息、水利、电力、航空航天、计算机及其软件、新材料、自动化、医药卫生、生物技术、环保、减灾防灾等双方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开展科技交流与合作。
  
  2.双方愿在科技特别是高新技术领域进行合作,共同开展研发项目,并推动双方研究机构和高科技园区之间建立合作渠道。双方将在高新技术领域互派专家团组,探讨并确定重点合作领域及合作项目。
  
  (五)农业与环保合作
  
  在农业与环保领域,特别是新技术、遗传工程、农机具、现代化灌溉系统、防治荒漠化等领域开展合作,交流经验。
  
  (六)工程承包、劳务及其他项目合作
  
  1.双方同意鼓励各自企业参与工程承包项目,特别是基础设施领域项目。欢迎并愿意为双方企业在中国和阿拉伯国家承建基础设施领域的各种项目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并欢迎双方在上述领域组建合资或独资企业。
  
  2.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鼓励各自企业在双方现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劳务合作,并在劳动力培训、提高劳动技能方面开展合作。
  
  3.加强在制造业、加工业、信息技术、电子商务和服务贸易等领域的互利合作。强调加强双方在旅游项目领域合作的重要性,并努力加强旅游主管部门和旅游企业间的交往。
  
  4.在统计和资料交换,特别是相互投资和双边贸易统计等领域进行合作。
  
  5.加强空运和海运领域合作。
  
  6.肯定以阿拉伯各专门组织为代表的阿拉伯共同行动机构作为阿拉伯国家各专业领域的智库,在中国和阿拉伯国家之间各经济领域合作中的作用。
  
  (七)磋商机制
  
  1.双方相关部门官员进行对口会晤、磋商,旨在解决双方经贸合作中的主要问题。
  
  2.充分利用目前中国与阿拉伯国家政府间“双边经贸混委会”机制,使之发挥更大效能。
  
  二、非官方合作
  
  双方同意鼓励双方非官方机构在经济、文化和社会领域进行如下合作:
  
  (一)鼓励各自商会、行业组织与对方建立联系,加强信息交流。
  
  (二)建立中阿经济领域各专业联盟之间的合作机制,鼓励双方民间机构在经济、社会领域进行合作。
  
  (三)应充分发挥非官方组织的作用,以便使这些组织在双方经贸和投资合作中发挥补充作用,其中包括本着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精神,完成必要手续的中国-阿拉伯联合商会。
  
  (四)鼓励双方企业到对方参展和办展,增进双方各自企业对对方市场的了解。在此框架下,双方积极探讨定期轮流举办中阿联合展会的可能性。
  
  (五)应促进和加强“中国-阿拉伯友好协会”和“阿拉伯-中国友好协会”之间的交往与合作,使其在增进双方民间往来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六)应在双方学术机构之间建立起合作关系,促进相互交流。双方鼓励中国和阿拉伯国家的研究机构进行更多的学术合作和交流。
  
  (七)在双方青年与妇女组织之间开展合作和交流。
  
  第四章 社会、文化和新闻等领域合作
  
  一、文化交流与合作
  
  (一)强调文化交流的重要性,愿意共同努力,进一步加强文化合作,共同推动世界文化多样性的发展。
  
  (二)鼓励开展文明对话,举办双方商定的研讨会,加强双方在文化思想领域的沟通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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