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09-14
【实施时间】 2004-09-14
【法规编号】 140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国-阿拉伯国家合作论坛行动计划

[接上页]

  (三)继续通过双边渠道落实中国与阿拉伯国家签署的双边文化协定及其执行计划,举办形式多样的文化周和艺术节等文化活动。
  
  (四)应加强在文化遗产和文物保护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使中华文明和阿拉伯文明在新世纪发扬光大。相互支持为阻止各自文物被盗和争取返还已非法出境文物所作的努力。
  
  (五)加强在文化产业领域的了解与交流,推动双方文化产业的发展。
  
  二、人力资源与教育领域的合作
  
  (一)培养人才并提高人力素质以实现可持续发展,双方在人力资源开发和教育方面有着很大的互补性。
  
  (二)采取以下切实举措,提高合作成效:
  
  1.增加阿拉伯各方面人才参加每年在中国举办的各领域培训班的机会;
  
  2.中国继续为阿拉伯国家政府官员举办培训班;
  
  3.双方扩大彼此高等院校间的联系渠道;加强在研究领域的交流合作;
  
  4.双方继续互派留学生,并在原互换奖学金名额的基础上设立新的奖学金项目。
  
  (三)积极推动中国的阿拉伯语教学和阿拉伯国家的汉语教学,并在师资、教材和教学设备等方面相互提供支持。支持两种语言互译工作,并向该领域的现有专门机构提供帮助。
  
  三、新闻合作
  
  (一)通过双边和多边渠道开展新闻合作,鼓励双方主要新闻媒体加强交流,继续互派新闻采访团组到对方采访,为派驻对方的记者开展工作提供协助和便利。
  
  (二)鼓励互派专业小组制作关于中国和阿拉伯国家的旅游和文化节目。
  
  (三)鼓励通过商业渠道购买对方新闻和艺术资料。
  
  (四)鼓励有关部门共同创作并宣传艺术作品。
  
  四、医疗卫生体育合作
  
  (一)双方鼓励在卫生和医疗领域的合作与交流,赞赏在该领域业已取得的成就。
  
  (二)加强在应对突发传染性疾病和发展公共卫生应急机制方面的合作及技术交流。
  
  (三)鼓励在传统医药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四)中国继续向阿拉伯国家派遣医疗队,阿拉伯国家应向中国医疗队提供合适的工作及生活条件,同时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共同寻求多种模式的医疗合作。
  
  (五)在医学研究、合资生产药品和药材领域开展合作。
  
  (六)鼓励进行体育交流与合作,包括运动队互访、互派教练员等。
  
  五、农村发展和扶贫领域合作
  
  交流农村发展领域经验,在阿拉伯农村发展农业工程、建立食品工业和发展农村合作社等领域进行合作。
  
  借鉴中国在扶贫政策方面的经验,特别是将贫困人口纳入劳动力市场、充分利用现有劳动力创造生产型就业机会的相关政策。
  
  第五章 论坛奖项
  
  设立以本论坛命名的每两年颁发一次的奖项,用于表彰为促进中国和阿拉伯国家之间合作与相互了解做出贡献的中阿各方面人士和机构。双方同意探讨该奖项奖金数额并制定专门机制。
  
  第六章 其它本计划每两年审议一次,各条款经双方商定后可进行修改。
  
  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二○○四年九月十四日在开罗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阿拉伯国家
  
  政府代表                   联盟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阿拉伯国家联盟秘书长
  
  李肇星                    穆萨
  
   (签字)                    (签字)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