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三)提供泄露任何贸易、经营、工业、商业或专业秘密或贸易过程的情报或者泄露会违反公共政策(公共秩序)的情报。 第二十八条 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 本协定应不影响按国际法一般规则或特别协定规定的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的税收特权。 第二十九条 生效 本协定在缔约国双方交换外交照会确认已履行为本协定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之日起的第三十天开始生效。本协定将适用于在协定生效年度的次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 第三十条 终止 本协定应长期有效。但缔约国任何一方可以在本协定生效之日起满五年后在任何历年年底以前的至少六个月或以前,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定。在这种情况下,本协定的终止适用于对终止通知发出年度的次年一月一日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中取得的所得或拥有的财产。 下列代表,经正式授权,已在本协定上签字为证。 本协定于2004年9月13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分别用中文、阿尔巴尼亚文和英文写成。所有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在文本解释上遇有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尔巴尼亚共和国政府 代表 代表 谢旭人 阿尔本·马拉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