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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06-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0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塔什干宣言


  上海合作组织(以下简称“本组织”或“组织”)成员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元首二00四年六月十七日在塔什干举行本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会议,声明如下:
  
  一
  
  六国元首强调,本组织成立以来取得的成就和国际形势的变化表明,组织的建立和发展顺应了时代潮流,符合六国人民的长远和根本利益,组织确立的各项原则是正确的。
  
  六国元首指出,二00三年五月莫斯科峰会提出的本组织机制建设任务业已顺利完成,并积极评价外交部长理事会和国家协调员理事会所做的工作。
  
  六国元首对本组织常设机构——设在北京的秘书处和设在塔什干的地区反恐怖机构(以下简称“反恐怖机构”)执行委员会的按时启动表示满意,指出中方和乌方做了大量工作,为上述机构全面运作创造了必要条件。二00三年十月,反恐怖机构的领导机构——理事会开始工作。反恐怖机构制定了具体工作计划,通过了一系列必需的法律文件,为有效行使职能创造了必要条件。反恐怖机构的职责是使本组织框架内落实《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的相互协作更加系统,更具针对性。
  
  六国元首指出,保障本组织财务机制顺畅运作对高质高效地解决组织面临的各项任务具有重要意义。政府首脑(总理)理事会二00三年九月在北京批准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多边经贸合作纲要》对巩固本组织和发展组织的经济合作具有原则性意义。该文件不仅包括六国就二0二0年前开展务实合作的方向、目的和任务达成的共识,而且指出了实施途径和方式。外交部长理事会积极开展工作。《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外交部协作议定书》对六国就重大国际问题协调立场将发挥重要作用。
  
  六国元首支持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定期举行组织成员国安全会议秘书会议的倡议,以便加强成员国相关机构在应对新威胁和新挑战方面的合作。
  
  六国元首强调,在新的条件下,国家协调员理事会应依托本组织秘书处,集中精力确保组织的协调运作,并为本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制定构想。
  
  本组织在初创阶段,就已本着开放原则,作为受尊敬的平等参与者融入国际社会。本组织将继续遵循这一方针。在塔什干批准的《上海合作组织观察员条例》是本组织与其他国际组织和国家——无论其地理位置如何——建立和扩大联系的新的重要步骤。本组织将继续制定文件,规范《上海合作组织宪章》规定的本组织开展国际合作的其他形式。
  
  二
  
  随着本组织机制化建设阶段的结束,本组织进入了成员国在组织框架内开展全面合作的阶段。六国元首支持有条不紊、持续不断地推进《上海合作组织宪章》确定的各项工作。为此开展的相互协作,既要有长远目标,也要有近期的优先方向。相互协作的目标是要在尊重各国特点和主权的基础上,确定六国的共同利益。
  在塔什干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合作打击非法贩运麻醉药品、精神药物及其前体的协议》对于在本组织框架内开展应对跨国威胁和挑战的多边合作具有重大意义。六国元首认为,安全会议秘书会议机制应关注该协定的执行情况,同时还可以开展工作,制定一个在本组织框架内相互协作以应对新威胁和新挑战的综合纲领性文件。这些新威胁和新挑战包括非法贩运武器弹药、爆炸物、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物质和雇佣军等。
  
  中亚地区及周边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满足其人民生活的迫切需要,是该地区及周边国家稳定和安全的重要保证。
  
  为此,六国元首认为,有必要在二00四年秋比什凯克政府首脑(总理)例会前商定落实多边经贸合作纲要的措施计划,全面启动已成立的四个专家组的工作。重要的是确定采取系统的步骤,以促进采用经贸合作的现代形式,增加成员国间的贸易额,协调法律法规,逐步为商品、资本、服务和技术的自由流通创造良好条件。除已实施和计划实施的促进本组织框架内一体化进程的措施外,六国元首认为现在应着手建立本组织发展基金和实业家委员会,并责成本组织秘书处尽快就实施上述项目准备相关文件。
  
  六国元首总体上积极评价莫斯科峰会以来各领域合作取得的进展,强调必须确保对外经贸、交通、国防、文化、紧急救灾部门以及本组织成员国其他部门间的合作目标明确和富有成效。为提高各部门领导人会议机制的工作效率,应尽快制定和通过合作的法津文件,同时及时执行已达成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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