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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05-28
【实施时间】 2004-05-28
【法规编号】 140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西兰贸易与经济合作框架

[接上页]

  旅游
  
  双方认识到双向旅游增长的潜力。双方相信可以通过以下措施进一步推动旅游业:
  
  ●扩大1999年以来成功实施的“旅游目的国安排”的范围;
  
  ●为旅游服务在彼此市场的实施和市场推广提供便利。
  
  航空服务
  
  双方忆及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认识到在增加双边航空服务机会方面存在潜力,并将通过合作加强现有的安排。
  
  劳务与专业服务
  
  双方将探讨在劳务和专业服务方面合作的可能性。
  
  投资
  
  中国和新西兰已经互为重要的投资伙伴,而且两国都对1988年《投资促进和保护协定》签订以来投资增长的趋势表示欢迎。两国都有兴趣,特别是通过现有的投资渠道,利用对方的自然资源、工业实力和人才。双方希望通过下列方式推进这种进程:
  
  ●合作和交流信息,以期改善双向投资环境,包括采取行动提高透明度和可预见性,改进行政决策程序,加强对投资和投资者的保护;及
  
  ●采取行动在中新机构之间建立机构联系,以促进投资访问、商业活动、会议和其他活动。
  
  环境保护
  
  双方将寻求机会以分享信息,并在促进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和资源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措施方面进行合作。双方将鼓励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货物与服务贸易,并寻求机会以达到上述目标。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商业活动和研究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执法对两国人民的保护、健康、安全和福祉都至关重要,同时也是两国经济中制造业、技术和服务部门成功的关键。
  
  双方认识到,保护知识产权在为企业提供稳定和竞争的商业环境以及鼓励研究与创新方面的重要性。双方将就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双边、地区和多边合作。
  
  海关合作
  
  中国和新西兰已在海关事务方面开展了紧密的合作,并通过这一合作在促进贸易便利、安全及遵守海关法规方面相互提供了协助。双方的海关部门都是亚太经合组织海关手续分委员会的积极参与者,并且在该分委员会集体行动计划的指导下为亚太地区的贸易便利与安全提供了支持,做出了贡献。双方希望通过以下措施加强已有的紧密合作:
  
  ●更新双方1995年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新西兰海关合作安排》,以体现双方在促进贸易便利与安全以及遵守海关法规等方面的新举措;
  
  ●促进两国海关间的伙伴关系,以便利贸易和加强沟通,并就海关领域的国际事务加强合作和增进了解;
  
  ●在亚太经合组织和世界海关组织框架下推进电子商务战略;
  
  ●加强执法合作,打击违反海关行为,通过建立联系点对有关毒品走私、知识产权侵权和商业瞒骗等方面的协查请求给予及时回复;
  
  ●在执法活动及其新方法、新技术方面加强信息共享;
  
  ●推动世界海关组织《阿鲁沙宣言》有关原则的实施。
  
  便利商务人员往来
  
  双方将努力简化申请商务签证的手续,缩短签证办理时间,最大限度地给从事正常商务活动的人员提供便利,保证访问团组和个人的商务访问如期成行。同时为在对方国家从事长期经贸活动的商务人员提供长期工作签证便利。
  
  中国西部开发和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计划
  
  中方将为新西兰企业参与中国西部开发和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计划提供有关机遇的信息。中方鼓励新西兰企业利用贸易、投资、经济合作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上述活动,特别是在新西兰有比较优势的优质动植物遗传物质培育、畜牧业、林业开发、环境保护以及食品加工等方面。
  
  新方认识到中方对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重视。双方愿意共同寻求在人力资源方面加强合作的机遇,包括促进中新专家间的交流。中方邀请新方专家对西部和东北地区的管理、技术人才进行培训。
  
  行业磋商
  
  双方认识到行业和商业团体(包括双边商会)为加强双边贸易和投资关系做出的宝贵贡献。为增强此种团体在支持中新商业联系中所发挥的作用(包括同政府对话),双方将努力使这些团体能及时在各自所在的地区合法注册并得到认可。
  
  附件二:
  
  双边自由贸易协定(FTA)谈判的联合可行性研究包括下述事项:
  
  ●提供双边贸易和经济关系最近趋向的概述;
  
  ●评估国际贸易政策的最新动态和对中新贸易投资的可能影响;
  
  ●确定并描述现存的贸易壁垒和投资流动壁垒,涵盖货物、服务和投资以及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中可能涉及的其他问题;
  
  ●评估取消和/或减少现存货物与服务贸易壁垒和投资壁垒带来的影响;
  
  ●确定可能采取的合作措施,促进中新之间实现贸易与投资自由化和便利化;
  
  ●就双边自由贸易协定谈判的范围提出建议,为在2005年早些时候开始谈判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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