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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4-05-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1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西联邦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接上页]

  一、被请求方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即时执行协助请求。
  
  二、被请求方在不违背本国法律的范围内,可以按照请求方要求的方式执行协助请求。
  
  三、被请求方中央机关应当作出一切必要安排,在被请求方因根据本条约提出的协助请求而产生的诉讼程序中为请求方提供代表。
  
  四、被请求方应当将执行请求的结果即时通知请求方。如果无法提供所请求的协助,被请求方应当将原因通知请求方。
  
  第七条 保密和限制使用
  
  一、如果请求方提出要求,被请求方应当对请求,包括其内容和辅助文件,以及根据请求所采取的行动予以保密。如果不违反保密要求就无法执行请求,被请求
  方应当将此情况通知请求方,请求方应当随后决定该请求是否仍然应当执行。
  
  二、如果被请求方提出要求,请求方应当对被请求方提供的资料和证据予以保密,或者仅在被请求方指明的条件下使用。
  
  三、未经被请求方事先同意,请求方不得将根据本条约所获得的资料或者证据,用于请求所述案件以外的其他任何目的。
  
  第八条 费用
  
  一、被请求方应当负担在其境内执行请求的所有通常费用,但是请求方应当负担下列费用:
  
  (一)鉴定人的费用和报酬;
  
  (二)为本条约的目的,从一方境内前往另一方境内的人员的旅费和其他费用;
  
  (三)笔译、口译和抄录费用。
  
  二、请求方应当按照要求,预付由其负担的津贴、费用和报酬。
  
  三、如果请求的处理需要超常费用,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提供协助的条件。
  
  第九条 送达文书
  
  一、被请求方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并依请求,送达请求方递交的文书。
  
  二、被请求方在执行送达后,应当向请求方出具送达证明。送达证明应当包括送达日期、地点和送达方式的说明,并且应当由送达文书的机关签署或者盖章。如
  果无法送达,则应当通知请求方,并且说明原因。
  
  第十条 调取证据
  
  一、被请求方应当根据本国法律并依请求,调取证据并移交给请求方。
  
  二、如果请求涉及移交文件或者记录,被请求方可以移交经证明的副本或者影印件。在请求方明确要求移交原件的情况下,被请求方应当尽可能满足此项要求。
  
  三、在不违背被请求方本国法律的范围内,根据本条移交给请求方的文件和其他资料,应当按照请求方要求的形式予以证明,使其可以依请求方本国法律得以接
  受。
  
  四、被请求方在不违背本国法律的范围内,可以同意请求中指明的人员在执行请求时到场,并允许这些人员通过被请求方司法人员向被取证人员提问。为此目
  的,被请求方应当即时将执行请求的时间和地点通知请求方。
  
  第十一条 拒绝作证
  
  一、根据本条约被要求作证的人员,如果被请求方法律允许该人在被请求方提起的诉讼中的类似情形下不作证,则可以拒绝作证。
  
  二、如果根据本条约被要求作证的人员主张根据请求方本国法律无行为能力、享有豁免或者享有特权,该取证仍然应当进行,同时该主张应当被告知请求方中央
  机关,由请求方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在请求方作证和协助调查
  
  一、如果请求方要求某人作为证人或者鉴定人在该方出庭,被请求方应当邀请该人前往请求方出庭。请求方应当说明其负担费用的范围。被请求方中央机关应当
  将该人的答复立即通知请求方中央机关。
  
  二、邀请有关人员在请求方出庭的文书送达请求,应当在不迟于预定的出庭日六十天前递交给被请求方,除非被请求方中央机关在紧急情形下同意在较短期限内
  递交。
  
  第十三条 移送在押人员
  
  一、如果需要在被请求方的在押人员到请求方提供本条约规定的协助,只要该人同意且双方中央机关达成一致,则应当将该人从被请求方移送至请求方提供协助。
  
  二、如果需要在请求方的在押人员到被请求方提供本条约规定的协助,只要该人同意且双方中央机关达成一致,则可以将该人从请求方移送至被请求方提供协
  助。
  
  三、为本条的目的,
  
  (一)除非移送方另有授权,接收方应当对被移送的人员予以羁押;
  
  (二)在取证完毕或者在双方中央机关同意的其他情况下,接收方应当将被移送的人员尽快交还移送方羁押;
  
  (三)接收方不得为交还被移送的人员,要求移送方提起引渡程序;
  
  (四)该人在接收方被羁押的时间,应当折抵其在移送方被判处的刑期。
  
  第十四条 证人和鉴定人的保护
  
  一、请求方对于到达其境内的证人或者鉴定人,不得针对该人在入境前的任何作为或者不作为进行侦查、起诉、羁押、处罚或者采取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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