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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拉脱维亚共和国(以下简称“双方”), 在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为促进两国在刑事司法协助领域的有效合作, 决定缔结本条约,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适用范围 一、双方应当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在有关刑事程序中相互提供司法协助。 二、本条约不适用于: (一)对人员的引渡; (二)执行请求方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但是被请求方法律和本条约许可的除外; (三)移交被判刑人以便服刑; (四)刑事诉讼的转移。 三、本条约仅适用于双方之间的相互司法协助。本条约的规定,不给予任何私人当事方以取得或者排除任何证据或者妨碍执行请求的权利。 第二条 中央机关 一、为本条约的目的,双方指定的中央机关应当为相互请求和协助直接进行联系。 二、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是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拉脱维亚共和国方面是内务部、总检察长办公室和司法部。 三、任何一方如果变更其指定的中央机关,应当通过外交途径将该变更通知另一方。 第三条 拒绝或者推迟协助 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方可以拒绝提供协助: (一)请求涉及的行为根据被请求方法律不构成犯罪; (二)被请求方认为请求涉及的犯罪是政治犯罪; (三)请求涉及的犯罪根据被请求方法律纯属军事犯罪; (四)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的目的是基于某人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或者政治见解而对该人进行侦查、起诉、处罚或者其他诉讼程序,或者该人的 地位可能由于上述任何原因受到损害; (五)被请求方已就请求所涉及的同一犯罪对同一人作出最终裁决; (六)被请求方认为,执行请求将损害本国主权、安全、公共秩序或者其他重大公共利益,或者违背本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二、如果执行请求将会妨碍正在被请求方进行的侦查、起诉或者其他诉讼程序,被请求方可以推迟提供协助。 三、在根据本条拒绝或者推迟提供协助前,被请求方应当考虑是否可以在其认为必要的条件下准予协助。请求方如果接受附条件的协助,则应当遵守这些条件。 四、被请求方如果拒绝或者推迟提供协助,应当将拒绝或者推迟的理由通知请求方。 第四条 请求的形式和内容 一、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由请求方的请求机关签署或者盖章。在紧急情形下,被请求方可以接受其他形式的请求,请求方应当随后迅速以书面形式确 认该请求,但是被请求方另行同意的除外。 二、请求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请求所涉及的进行侦查、起诉或者其他诉讼程序的主管机关的名称; (二)对于请求所涉及的案件的性质、案情概要以及可适用的法律规定的说明; (三)对于请求提供的协助、协助的目的以及与案件相关性的说明; (四)希望请求得以执行的期限。 三、在必要和可能的范围内,请求还应当包括: (一)任何诉讼程序涉及的人员,包括被取证人员、受送达人以及需查找或者辨别的人员的身份、居住地以及该人与诉讼的关系的资料; (二)关于需勘验或者检查的地点或者物品的说明; (三)在执行请求时需遵循的特别程序及其理由的说明; (四)关于需搜查的地点以及需查询、冻结、扣押的财物的说明; (五)保密的需要及其理由的说明; (六)关于被邀请前往请求方境内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人员有权得到的津贴和费用的说明; (七)有助于执行请求的其他资料。 四、被请求方如果认为请求中包括的内容尚不足以使其处理该请求,可以要求提供补充资料。 五、根据本条提出的请求和辅助文件,应当附有被请求方文字或者英文的译文。 第五条 请求的执行 一、被请求方应当按照本国法律迅速执行协助请求。 二、被请求方在不违背本国法律的范围内,可以按照请求方要求的方式执行协助请求。 三、被请求方应当将执行请求的结果迅速通知请求方。如果无法提供所请求的协助,被请求方应当将原因通知请求方。 第六条 保密和限制使用 一、如果请求方提出要求,被请求方应当对请求,包括其内容和辅助文件,以及按照请求所采取的行动予以保密。如果不违反保密要求就无法执行请求,被请求 方应当将此情况通知请求方,请求方应当随后决定该请求是否仍然应当执行。 二、如果被请求方提出要求,请求方应当对被请求方提供的资料和证据予以保密,或者仅在被请求方指明的条件下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