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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美利坚合众国商务部,根据和遵循一九七九年一月三十一日在华盛顿签订,后又修订并延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科学和技术协定”),为促进计量、标准领域和相关基础及应用科学领域的合作与协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美国商务部和中国国家质检总局(以下简称“双方”)同意在平等、互惠和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交流和合作活动。 第二条 双方同意在计量以及相关的基础和应用科学领域确立合作范围,例如:基本物理科学计量和标准、化学标准和计量程序、电子数据处理协议和标准、建筑技术、材料计量和标准、应用数学以及双方同意的有关领域。 第三条 双方同意合作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1.交换和提供科学技术发展、活动和实践方面的信息,包括交换文献、技术标准和其他与标准相关的技术信息;组织双方共同支持的研讨会;高级管理人员的短期访问以及双方可能同意的其他机制。 2.以实验和试验为形式的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其它技术协作活动。本议定书下将不开展合作研究。 3.科学家之间的交流,包括专家组或个人到另一方设施访问和研修。 4.交换和提供样品和材料,包括标准物质;数据,包括标准参考数据;仪器以及双方共同感兴趣的研究项目或试验和评价所使用的部件。 5.计量标准的相互比对。 6.以及双方共同商定的其它形式的合作与协作。 第四条 根据本议定书开展的合作活动应视双方的经费和人员的情况确定。根据上述活动确定的专项任务、义务和条件,包括费用支付原则,应由双方逐项商定。除双方另行商定外,中国至美国间往返国际旅费以及在当地国的生活(食和宿)和交通费用应由派遣方承担。各方应负责本方由于本议定书而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 为协调本议定书下的相关活动,各方应指定一名代表或其指定的协调人,以信函方式互相协商、审核和计划合作活动及其它有关事务。中方代表为中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际合作司司长,美方代表为美国国家标准技术研究院国际与科学事务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为实施本议定书下的活动,双方同意成立联合工作组,各方应指定两人为工作组成员,其中一人为组长。双方合作组长将通过信函方式,讨论各个项目实施的具体细节。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举行会晤,讨论与实施本议定书有关的事务。联合工作组将包括: 1.计量工作组 联络点:中方为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NIM)外事办公室,美方为国家标准技术研究院国际与科学事务办公室(OIAA)。 2.文献标准工作组 联络点:中方为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SAC)国际标准部,美方为国家标准技术研究院技术服务处(TS)。 3.认可工作组 联络点:中方为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管理局(CNCA)国际合作部,美方为国家标准技术研究院国家自愿实验室认可机构(NVLAP)。 4.信息技术工作组 联络点:中方为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局(SAC)高新技术部和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管理局(CNCA)认证监管部,美方为国家标准技术研究院信息技术研究所。 第七条 根据本议定书第三条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科学技术情报应尽可能准确可信,但提供方不确保其所提供的科学技术情报适合于接受方的任何特殊用途或应用。 第八条 由本议定书下合作活动所产生的科学技术情报,除根据本议定书第八条在附件中共同确定外,可按通常途径和根据双方的正常程序提供给世界科学界使用。 第九条 双方同意的专项活动以及开展这些活动的条款,包括经费安排应在本议定书的附件中予以明确。新的合作项目应由双方代表(见第五条)通过通信方式予以确认。这些新协议将作为本议定书附件。若本议定书条款与所附附件条款相悖,则以本议定书为准。 第十条 本议定书下开展的活动中产生或提供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及其所属权的分配,以及根据本议定书获得和/或交换的商业秘密信息将适用科学和技术协定附件1条款。 第十一条 在本议定书实施期间或终止之后,由一方提供给另一方的仪器应归属提供方。仪器所有权的任何变更应经双方同意。 第十二条 双方同意,本议定书下以国防利益或对外关系要求保护的和按照国家适用的法律和法规定为机密的情报或仪器不予提供。若按照本议定书在合作活动过程中已知或认为要求这类保护的情报或仪器,应立即提请双方代表关注。双方应协商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对这些情报和仪器所适用的法律要求并采取的适当的安全措施。如可行,修改本议定书,使其与这些措施相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