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3-12-04
【实施时间】 2003-12-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1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挪威王国政府海运协定

[接上页]

  四、本条任何内容不得解释为限制缔约双方拒绝其认为不能接受的人员进入其领土或停留的权力。
  
  第十六条  人员培训及合作
  
  一、缔约双方同意在海运人员培训方面加强合作。培训项目可委托具备资格的企业或机构组织实施。
  
  二、缔约双方应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允许缔约另一方的公司或行业组织在其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处理海员雇佣事务。
  
  第十七条  海员资格
  
  一、缔约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在悬挂缔约另一方国旗船舶上服务的船员符合国际海事组织确定的、并被缔约双方接受的有关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等方面标准的要求。
  
  二、缔约双方应根据要求,交流有关海运培训、教育、发证、规章和程序等方面的信息,并在上述方面发生重大改变时适时通知。
  
  第十八条  雇佣条款
  
  一、缔约一方在接受缔约另一方船员在其船上工作时,应遵照缔约双方均签字加入的国际公约的规定。
  
  二、缔约一方的国民作为船员受雇于缔约另一方船舶,雇佣条款应在雇佣合同中写明。
  
  三、缔约一方应尊重并接受缔约任何一方船舶船员雇佣的条款和条件,这些条款和条件反映在雇佣合同、集体协议、社会福利标准及工作条件以及适用于在缔约
  一方登记船舶上的船员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规章
  
  任何劳动争议或索赔,包括对由雇佣合同或缔约一方船东与缔约另一方船员之间关系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侵权行为的索赔,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索赔、对由疾病引
  起的损害和对船员人身伤害或死亡的索赔,在不与本国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应由船舶注册地缔约一方或索赔人所属国缔约另一方的主管法院、法庭或当局行使专属管辖权进行裁决。缔约双方在遇有此类案件时,应提供合适的机制来审理案件。
  
  第二十条  船上船员违法行为情况下的协助
  
  一、当违法行为发生或某船员被怀疑在船上有违法行为,根据船舶登记缔约一方的法律,该缔约一方可要求缔约另一方获取证据并就案件提起诉讼。
  
  二、被要求的缔约一方主管当局应对所提要求予以检查,并按其本国法律决定对此采取何种行动。
  
  如果被要求的缔约一方认为缔约另一方提供的信息不充分,可要求其提供更多必要的信息。
  
  被要求的缔约一方可不提起诉讼,除非被要求进行诉讼的违法行为在其境内发生,并且在此情况下,违法者也应受到根据其本国法律所应受的制裁。
  
  三、被要求的缔约一方应将其对所提要求的决定迅速通知缔约另一方,并通知该缔约另一方其所要求执行的程序或采取的措施。
  
  本条所指的缔约双方之间的所有要求及交流均应通过外交照会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海事事故时的协助
  
  一、如果缔约一方船舶在缔约另一方领水遭受海难、搁浅或发生任何其他事故,该缔约另一方有关当局应向该船船员和旅客提供与给予其本国国民同样的帮助和
  协助。在对遇险船舶和货物实施商业救助及处理海事事故时,应遵循缔约双方均接受的国际公约确立的原则,在收费上不应有任何歧视。
  
  二、从遇险船上卸下或救出的货物和物品,只要不在缔约另一方境内为消费或使用目的而销售,应免于所有税收。
  
  第二十二条  协商和修改
  
  一、为适应两国海上运输发展的要求,并为处理本协定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涉及双方共同利益的问题,缔约任何一方可在任何时候要求就本协定的解释、适用、遵
  守或修改进行协商。除非缔约双方另有约定,此类协商应在收到该要求之日的三十天内举行。
  
  二、任何对本协定文本的修正或修改须经缔约双方相互同意后进行。修正后的协定将按本协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生效。
  
  第二十三条  生效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生效之日,一九七四年八月二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挪威王国政府海运协定》及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八日双方签署的《谅解备忘录》将停止有
  效。
  
  本协定有效期不限。
  
  缔约任何一方可在任何时候提前六个月通过外交途径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
  
  本协定于二○○三年十二月四日在上海签订,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挪威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在解释上遇有分歧,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挪威王国政府
  
  代表                      代表
  
  翁孟勇                     奥立弗·乌尔塞斯
  
  (签字)                    (签字)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