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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 (以下单称“一方”、“另一方”、“请求方”或者“被请求方”,合称“双方”), 忆及两国间业已存在的友好关系, 确认相互尊重主权、平等和互利, 深切关注国际恐怖主义行为和有组织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及上升趋势, 希望通过缔结引渡条约来促进两国在预防和打击犯罪方面进行更有效的合作,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引渡义务 双方同意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引渡在被请求方境内发现并被请求方通缉的人员,以便对在请求方管辖权范围内发生的可引渡的犯罪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 第二条 可引渡的犯罪 一、为本条约的目的,对根据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并可判处至少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更重刑罚的行为,得准予引渡。 二、当引渡请求系针对因可引渡的犯罪而被请求方法院判处刑罚的人,如果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得准予为执行该刑罚而引渡。 三、为本条的目的,确定某一行为是否为违反被请求方法律的犯罪时,在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前提下,不应考虑双方法律是否对该构成犯罪的行为使用相同或 不同的罪名。 四、如果引渡请求涉及数项犯罪,每项犯罪根据双方的法律均应惩处,但其中一些犯罪不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其他条件,只要该人将基于至少一项可 引渡犯罪而被引渡,被请求方可以就该数项犯罪准予引渡。 第三条 应当拒绝引渡的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 (一)被请求方认为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是政治犯罪。暴力攻击或者试图暴力攻击国家元首或者政府首脑及其家庭成员的行为不应当被视为政治犯罪; (二)根据被请求方的法律,被请求引渡人是被请求方国民; (三)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相信,提出请求引渡的目的是基于某人的种族、宗教、国籍、性别、政治见解的原因对其进行追诉或者惩处,或者该人将会因为上述任 何原因受到不公正的待遇; (四)根据任何一方的法律,由于时效已过或者赦免的原因,被请求引渡人不再被追诉或者惩处; (五)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 (六)被请求引渡人已就请求引渡所针对的犯罪被判无罪或者有罪,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受到追诉; (七)被请求引渡人已经服完就请求引渡所针对的犯罪所判处的刑罚; (八)如果被请求引渡人在被请求方享受庇护。 第四条 可以拒绝引渡的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引渡: (一)被请求方对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也有管辖权,并正在或将要对被请求引渡人提起刑事诉讼; (二)在例外情况下,并顾及到罪行的严重性和请求方的利益,被请求方认为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个人状况,引渡不符合人道主义考虑。 第五条 联系途径 引渡请求应当以书面方式并通过外交途径: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向外交部提出; (二)在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方面,向外交部提出。 第六条 应当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一、引渡请求应当附有下列文件: (一)在所有情况下: 1.请求机关的名称; 2.有助于确认和查找被请求引渡人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其姓名、年龄、性别、国籍、职业或所在地; 3.主管当局所作的说明,该说明应概述构成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的行为,指出犯罪发生的地点和日期,并提供有关定罪量刑的法律条文的说明或复印件; 4.有关所涉及犯罪的追诉时效的相关法律条文的复印件。 (二)在为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某人的情况下: 1.请求方主管当局签发的逮捕证原件或其他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的原件或经证明无误的复印件; 2.如果有刑事起诉书、控告书或其他指控文件,提供其复印件; 3.负责追诉该案的主管机关签发的包含现有证据摘要和一项证明根据请求方法律有足够证据起诉被引渡人的说明的文件。 (三)在被请求引渡人已经被定罪的情况下: 1.主管当局对该人某项被定罪的行为的说明和记录对该人的定罪以及,如果判刑,对该人判刑的文件的经证明无误的复印件; 2.如果部分刑期已经执行,主管当局对未服完刑罚的具体说明。 二、根据本条约提交的任何文件应当使用被请求方的官方语言或者附有经证明无误的被请求方官方语言译文。 第七条 补充材料 如果被请求方认为为支持引渡请求所提供的材料不充分,可以要求在三十天内提交补充材料。如果请求方提出要求,这一期限可以延长十五天。如果请求方未在规定的期间内提交补充材料,可被视为放弃请求。但这不妨碍请求方就同一犯罪重新提出引渡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