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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3-09-24
【实施时间】 2003-09-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1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俄总理第八次定期会晤联合公报

[接上页]

  双方表示,将在确保世界和平与安全、防止与和平解决国际冲突方面加强合作。双方强调,必须通过政治外交途径解决争议问题和危机。为此,两国总理支持强化联合国及其安理会的权威。
  
  双方强调,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的中心作用亟待加强,联合国应在面对全球性挑战和威胁时巩固国际社会的团结。
  
  两国总理指出,改善联合国工作的首要方向是加强现实的集体机制,同时不应损害《联合国宪章》,并要在各方均可接受的协商一致的协议基础上完善现有机制并建立新的机制。
  
  双方一致认为,联合国安理会开展的维和行动是联合国推动政治解决武装冲突的主要方式。双方表示,应严格依据《联合国宪章》和安理会决议加强当代维和行动的法律基础,扩大联合国与地区组织在解决冲突中的相互协作。双方同时强调,《联合国宪章》第八章应成为上述协作的基础。据此,地区组织的行动应符合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在这些组织框架内采取任何武力行动都应有安理会的授权。
  
  两国总理一致认为,落实俄方根据联合国大会57/145号决议提出的关于建立应对新挑战和威胁的全球性系统的倡议,将使国际社会在世界生活关键领域中的行动得到有效利用和协调。双方将致力于在第58届联大会议上通过关于启动建立该系统实际工作的实质性决议。
  
  八
  
  两国总理重申,双方将在打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分裂主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跨国犯罪、非法贩运毒品和武器、防止生态灾难、防治传染性疾病以及应对其他迫切的时代挑战方面大力开展合作。双方强调,要在联合国及其安理会的领导与协调下,遵循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的原则,在平等的基础上加强多边反恐合作。不应搞双重标准,也不能将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与任何民族或宗教相提并论。
  
  双方赞成加强安理会反恐委员会的工作,包括开展该机构与上海合作组织等地区和次地区组织的协作,尽快通过印度《关于国际恐怖主义的全面公约》草案以及俄罗斯《关于制止核恐怖主义行为的国际公约》草案。
  
  双方认为,“东突”和车臣恐怖势力都是国际恐怖势力的组成部分,中俄将加强在打击这些恐怖势力方面的协调、相互支持与合作。
  
  九
  
  双方指出,维护全球战略稳定,促进多边军控与裁军进程,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有利于世界和地区的和平、安全与稳定,这一任务正变得越来越迫切。双方认为,确保外空非武器化和防止外空军备竞赛对维护和平和可预见的外空环境具有战略意义,符合各国的根本利益,国际社会应为此尽早谈判缔结新的国际法律文书。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在战略稳定、多边军控和防扩散出口控制领域的磋商与合作。
  
  十
  
  中俄两国总理主张维护朝鲜半岛的和平与稳定,这符合包括中俄在内的各方利益,也是国际社会的共同愿望。双方认为,必须确保朝鲜半岛无核化,遵守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不扩散制度,同时应解决朝鲜在安全等方面的合理关切。必须通过对话和平解决半岛核问题,二○○三年四月北京三方会谈和八月北京六方会谈开始的对话进程应该继续下去,各方应多做有利于会谈的事。
  
  俄方高度评价中方为推动北京会谈作出的积极贡献,表示将继续支持中方的斡旋工作。中方表示赞赏俄方为半岛核问题和平解决发挥的建设性作用,欢迎俄积极参与会谈进程。双方同意就包括核问题在内的朝鲜半岛问题进一步加强磋商与合作。
  
  十一
  
  双方一致认为,应尽快恢复伊拉克的稳定和国家主权,实现伊拉克人民自主决定本国未来和支配其自然资源的权利。双方确信,为尽快实现伊拉克局势的正常化,国际社会必须广泛参与伊拉克战后重建,特别是联合国应在解决伊拉克问题的进程中进一步发挥作用。
  
  十二
  
  双方表示,将继续致力于推动中东和平进程,呼吁国际社会共同努力,尽快恢复这一地区的和平、安全与稳定。
  
  中俄总理第八次定期会晤是本着战略协作的精神,在两国关系特有的友好合作气氛中进行的。双方对其成果表示满意。
  
  双方商定,将于二○○四年在俄罗斯举行中俄总理第九次定期会晤。具体时间将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协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俄罗斯联邦政府
  
  总 理                          总理
  
  温家宝                        米·卡西亚诺夫
  
  (签字)                        (签字)
  
  
二○○三年九月二十四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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