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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3-07-05
【实施时间】 2003-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42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大韩民国产业资源部关于标准化和合格评定的合作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和大韩民国产业资源部(MOCIE)(以下简称双方),期望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标准化和合格评定领域的互惠合作。双方认识到这种合作将促进两国间的经济合作,增进友好关系。
  
  达成以下共识:
  
  第一条 
  
  双方同意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根据本安排的条款和各自国家的法律、法规开展标准化和合格评定领域的合作。
  
  第二条 
  
  本安排下的合作内容包括:
  
  1.交流与标准化和合格评定有关的技术数据、信息和经验;
  
  2.开展互利的合作项目,包括长期或短期访问,以及标准化和合格评定领域的科学家和其他专家的交流;
  
  3.组织、参加与标准化、合格评定有关的会议,研讨会、专题讨论会、展览会和其他联合会议;
  
  4.在与标准化、合格评定有关的国际组织或区域组织开展的项目和活动中相互合作;
  
  5.合作开展培训/教育活动,以提高标准化和合格评定的能力;
  
  6.在双方职能范围内开展与技术性贸易壁垒有关事务的合作;
  
  7.双方同意的其他合作形式。
  
  第三条 
  
  1.本安排下的合作活动将根据资金和人员的情况开展。有关财务的条款将由双方在活动开展前达成一致并以书面方式确定。
  
  2.每当合作活动超出技术信息交流范围时,应事先在本合作安排的项目附件中对这些活动作出说明。说明应包括对活动内容,工作计划,人员要求,费用预算,
  经费来源及其他任务、责任或本安排未包括的条件作出适当的规定。
  
  第四条 
  
  1.双方将促进对共同感兴趣领域的信息交流。
  
  2.任何从本安排合作活动中获得的信息在解密用于商业或产业目的之前,双方将进行协商。
  
  第五条 
  
  1.为确保本安排的顺利实施,双方将建立标准化和合格评定联络委员会(以下简称JCSC);
  
  2.JCSC由双方主管相关工作的副部长共同主持,中方为AQSIQ的副局长,参加单位为国际合作司、检验监管司、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标准化管理
  委员会等部门;韩方为产业资源部次官,参加单位为产业标准与品质课、中国协力企划团、基础技术和标准部、合格评定部等部门。
  
  3.JCSC将讨论所有由双方共同确定的、与标准化和合格评定有关的合作问题。此类问题包括、但不局限于下列方面:
  
  (1)监督对本安排的解释或执行;
  
  (2)需要时在JCSC下建立另外的分委会,并确定这些分委会的活动范畴和职责;
  
  (3)考虑并解决任何与标准化和合格评定有关的,经分委会讨论提交的具体问题。
  
  4.为了确保JCSC的适当运转,促进双方的交流,各方指定下列人员共同作为JCSC联合秘书:
  
  AQSIQ:国际司合作二处处长,或其继任者;
  
  MOCIE:中国协力企划团团长,或其继任者;
  
  5.JCSC每年至少会晤一次,在双方同意的时间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举行。
  
  第六条 
  
  1.根据第五条3(2)的规定,双方应成立标准化分委会(以下简称“标准化SC”)。
  
  2.标准化SC将由来自双方下列部门的高级官员共同主持,其他标准化SC成员由双方指定:
  
  (1)AQSIQ: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SAC)副主任,或其继任者;
  
  (2)MOCIE:韩国技术标准院(KATS)基础技术和标准部部长,或其继任者。
  
  3.标准化SC将讨论由双方共同确定的,属于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标准化领域的合作事宜。
  
  4.为保证标准化SC的适当运转,促进双方的交流,各方指定下列人员共同作为标准化SC秘书:
  
  (1)AQSIQ:SAC国际标准部主任或其继任者;
  
  (2)MOCIE:KATS国际标准课课长或其继任者。
  
  5.标准化SC每年至少会晤一次,在双方同意的时间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举行。
  
  第七条 
  
  1.根据第五条3(2)的规定,双方应成立合格评定分委会(以下简称“合格评定SC”)。
  
  2.合格评定SC将由来自双方下列部门的高级官员共同主持,其他成员由双方指定。
  
  (1)AQSIQ: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副主任,或其继任者;
  
  (2)MOCIE:韩国技术标准院(KATS)合格评定部部长,或其继任者。
  
  3.合格评定SC将讨论由双方共同确定的,属于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合格评定领域的合作事宜。
  
  4.为保证合格评定SC的适当运转,促进双方的交流,各方指定下列人员共同作为合格评定SC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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