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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AQSIQ:CNCA合作交流处处长或其继任者; (2)MOCIE:KATS产品安全课课长或其继任者。 5.合格评定SC每年至少会晤一次,在双方同意的时间轮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举行。 第八条 1.本合作安排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本合作安排有效期为5年,并将以5年期顺延。任何一方,可以在任何时候,提前9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安排。 3.经双方同意,本合作安排的条款可以通过书面形式予以修改和补充。 4.本合作安排的终止将不会影响其终止前在本安排下开展的项目的有效性和期限。 本合作安排一式两份,于二○○三年七月七日在北京签署,用中文、韩文、英文书就,三种文本同等有效。如有歧义,以英文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韩民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产业资源部长官 李长江 尹镇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