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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以及两国领导人为巩固和发展中哈友好合作关系达成的共识,中哈双方同意于二○○三年至二○○八年在以下领域开展友好合作: 一、政治领域 (一)保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之间的高层互访和接触,全面推动两国在政治、经济、军事和文化人文领域的合作。 (二)开展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哈萨克斯坦议会间多层次的交流;建立中国共产党和哈萨克斯坦政党间的交往机制;研究建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和哈萨克斯坦总统下属协商机构--哈萨克斯坦各族人民大会之间的定期交往机制问题,以研究加强社会凝聚力方面的工作经验。 (三)加强两国外交部间的交往与磋商,及时就双边关系和共同感兴趣的地区和国际问题在各种级别上交换意见。加强两国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内的合作。 (四)促进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和哈萨克斯坦民间组织之间的交流,以加强两国人民在民间外交框架内的交往。 (五)发展两国边境省州(区)、城市间的交流,促进相互了解,加强边境地区居民间的友谊与合作。 (六)举行定期磋商,制定防止国际和地区安全威胁的措施。 (七)加强协调,促进上海合作组织的进一步发展,继续在该组织内就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维护地区安全与稳定,促进共同发展开展合作,并在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博鳌亚洲论坛框架内进行建设性对话。 二、经贸领域 (一)充分挖掘和利用中哈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的潜力,扩大合作领域,改善贸易结构,为正当竞争创造条件。 (二)根据经贸合作现状和发展前景,商签两国新的经贸合作协定。 (三)改善投资环境,积极支持本国企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对方投资。根据两国现行法律,为两国企业界人士从事经贸活动创造更加良好的条件,相互为对方企业界人士在领事问题方面提供便利,切实保障两国公民的合法权利。 (四)有效利用双方交通和通信领域内的现有基础设施,并使之进一步发展,包括铁路、公路、航空、电信、电子商务、邮政、国际互联网及航天领域。 (五)双方将重点鼓励在以下方向开展贸易:钢及钢材产品、铁矿产品、化学产品、服务业、机械和设备、日用品、农产品、纺织品和服装。 (六)积极开展央行及商业银行间的合作。在遵守本国法律和有关国际义务的基础上,为对方银行在本国开展业务提供便利。 (七)在国际经济组织和论坛、金融机构框架内,包括在哈萨克斯坦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问题上开展合作。 (八)在一九九三年十月十八日签署的中哈政府间航空运输协定的框架内,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发展航空运输,为两国人员和货物的流动提供便利。 三、能源领域 (一)加强两国在油气领域的全面合作,鼓励并支持两国公司参与对方国内油气资源项目开发。 (二)积极研究中哈石油管道建设项目并推动其实施。 (三)探讨合作建设哈中天然气管道的可能性。 (四)鼓励和支持中国公司参与哈石油天然气资源开发,包括里海大陆架油气资源的勘探和开发。 (五)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能源和矿产部关于落实系列具体地质项目的协定。 四、军事和执法领域 (一)在双边和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组织两国国防部和总参谋部代表团就国际和地区形势进行磋商,包括协商国防政策及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重大措施。 (二)研究并建立常设机制,以在发生可能损害其中一方安全利益的紧急情况下或出现复杂的国际、地区局势时采取有效措施。推动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关于预防危险军事活动的协定》尽早生效。 (三)扩大各级别军事代表团互访,就国防建设、武装力量改革、军事干部和专家的培训交流经验。继续相互介绍和交流军队在政治教育和群众文化工作中的经验,增加两国军队歌舞团相互进行巡回演出。 (四)履行中国、哈萨克斯坦、俄罗斯、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六日签署的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协定和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四日签署的关于相互裁减军事力量协定规定的义务,并根据协定规定进行相互视察。 |